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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之疑義。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實際取得外匯收入者,方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最近查核某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期列報有二千餘萬元之特別交際應酬費,究其原因係該營利事業自國內課稅區輸往加工出口區之貨物,經國稅局通知該營利事業提示相關文件後,發現該外銷業務雖經依法辦理報關手續,但該公司對上述交易係以新台幣為交易條件,實際上並未取得外匯收入,依法即不適用上開法條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之規定,故對該公司申報上述之費用,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用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徒增困擾。 (資料來源:20011108 國稅局) ◎行政救濟應補徵利息之疑義。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納稅義務人對自身權益意識提高,致使稅務行政救濟案件量倍數成長,甚至對行政救濟確定,補徵稅額所應加計之利息不服再提起行政救濟,惟不知嗣後若經判決該利息之計算無誤確定,該項利息仍須再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後,復對補徵稅額所應加計之利息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亦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項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補徵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九條準用規定,可依同法笫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對類此加計利息之計算有疑問時,可向該局洽詢,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訟及負擔。 (資料來源:20011108 國稅局) ◎以前年度之費用,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前年度之費用未於當年度列支而於本年度列支,經依法剔除之數額,雖確有支付事實及合法憑證,仍不得列為本年度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將當年度經依法剔除之過期費用,列入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作為當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因與財政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二五九八二號函釋規定不符,而予剔除補稅。該局指出: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因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作為計算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基礎,故上述以前年度之費用,仍不得列為本年度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為此,該局籲請營利事業留意,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二項第十款「其他經財政部核准項目」,須符合財政部發布之解釋函令及相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始可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資料來源:20011108 國稅局) ◎製造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原料耗用數量時,應個別計算各該原料之應耗量後與其實耗量比較,再核計有無超耗量及超耗金額,自營業成本項下減除。 製造業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計算原料耗用數量時,應個別計算各該原料之應耗量後與其實耗量比較,再核計有無超耗量及超耗金額,自營業成本項下減除。
該局最近發現某家製造廠商於計算原料耗用數量時,未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按個別原料不同耗用率計算原料耗用數量,而以某項原料較高之耗用率計算全部之產品原料應耗量,藉以增加其原料之總耗用量,致虛增營業成本,經該局重新核算後,計調增超耗金額四百餘萬元,補繳稅額一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計算原料耗用時,應個別按實際之耗用率計算,勿將耗用率不同之原料混淆,以免嗣後被查獲超耗而遭剔除及補稅。 (資料來源:20011108 國稅局) ◎隨著兩岸經貿往來的開放,營利事業前往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貿易等商業行為日益增加,列報大陸地區之差旅費,卻常因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而遭到剔除補稅。 隨著兩岸經貿往來的開放,營利事業前往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貿易等商業行為日益增加,列報大陸地區之差旅費,卻常因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而遭到剔除補稅。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列報大陸地區旅費四百餘萬元,乃依該公司出口資料及匯款證明予以勾稽,其八十八年間與大陸地區尚無間接進出口或其他轉投資之行為,經進一步了解列報旅費係為開拓市場至該地區預作市場評估與調查,惟因部分旅費未能提示訪調查資料及載明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之出差報告單,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不符,該局遂就不符部分予以調整補稅六十餘萬元。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至大陸地區從事各種商業活動,應注意妥善保存憑證及相關資料,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資料來源:20011108 國稅局) ◎有電腦網際網路設備之會計師,可利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行政院「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推動計畫」,目前各地區國稅局已規劃一套整體網路申報作業系統,每年十二月份的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名冊申報作業亦為其中一項,該局呼籲有電腦網際網路設備之會計師,可利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不受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期間內辦公時間限制,亦不須再受排隊申報之苦,節省您寶貴時間。
有關今年十二月份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名冊網路申報作業步驟,該局特說明如下:
一、申請身分憑證:
欲使用網路申報之會計師,須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網址:http://www.pki.gov.tw,請依網頁指示作業。),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憑證。
二、下載申報軟體及上傳申報資料:
請由關貿網路公司網站下載申報軟體,並於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前上傳申報(請至http://www.itax.com.tw下載並參看相關說明)。
三、列印回執:
上傳申報成功後,請依指示列印委任客戶名冊明細表及申報回執聯。
四、更正案件:
會計師網路申報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須提出更正時,如更正日期未逾十二月底者,可重新上傳申報而完成更正程序;若已逾十二月底,則需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向本局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書面提出辦理更正。
上述個人之身分憑證,亦可適用於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請多加利用。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操作過程中如有疑義,可洽詢關貿網路公司免付費電話0800086188,或該局協助 (資料來源:20011108 國稅局)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特定人包括依同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進行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人」。 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公司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持股,該特定人包括依同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進行公開收購之「公開收購人」。公司內部人轉讓持股予前述之「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成交之有價證券辦理交割前向本會申報轉讓持股。
二、修正後公司內部人持股轉讓申報書(格式二十二之二│二),請至本會網站(www.sfc.gov.tw)/申請案件/申請表格下載之網頁中查閱及下載。 (資料來源:20011108 證期會) ◎輸銀開辦"台灣接單 大陸出口" 境外貿易輸出保險 中國輸出入銀行發布,該行頃奉財政部核准將現行境外貿易輸出保險範圍擴及於「台灣接單、大陸出口」之業務,自即日起實施。
該行表示本國廠商在台灣接單、押匯而經由大陸地區之供應商出口至其他國家貨品,為避免所可能遭遇到的國外進口商的信用危險及輸出目的地的政治危險,均得申請投保。前述供應商須為經我國政府核准或核備並由本國廠商投資設立者。承保之交易付款方式包括D/P、D/A、O/A及信用狀等。該行輸出保險洽詢專線:總行:(02)2394-8145, 台北(02)8780-0181;台中:(04)2322-5756;高雄:(07)224-1921 (資料來源:20011108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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