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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活動不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部分職工福利委員會對於舉辦旅遊、摸彩、年節慰問、慶生會、敬老會等及午膳營養補助之徵、免稅規定時有疑義,該局特將相關規定說明如左:
一、職工福利委員會,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如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摸彩活動等費用,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
二、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營利事業發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一千八百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20011008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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