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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97/12/08

內  容  索  引:

◎原料加工之會計處理(證期局)

精  采  內  容:

◎原料加工之會計處理(證期局)

86.12.8(86)台財證(稽)第05148號函

主旨:請轉知各會員於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如涉及有關「原料加工」之會計處理,應確實遵照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84年6月29日基秘字第102號解釋辦理,請 查照。

說明:本會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查核時,發現部分公司供料委託海外子公司生產,其會計處理未依首揭基金會之解釋辦理,即以進銷貨處理,致重複申報供料部分之營業收入,且財務報告有關營業收入部分亦未充分說明該項交易性質及未採該解釋之理由,不僅未能允當表達其真實營運結果,亦易誤導報表使用者。

 

公開發行公司提供原料委託加工之會計處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7.3.18台財證(六)第00747號函

主旨:公開發行公司如與他公司間涉有提供原料或半成品委託加工者,請切實依委託加工之會計處理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十五條規定,交易事項之經濟實質與其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上應依經濟實質處理之。有關委託加工來料或去料加工之會計處理,應就交易實質內容認定。去料委託加工時,雙方若已合意為供加工後運回或代為逕行出售者,加工產品之所有權及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公司不應於去料時作銷貨處理,加工者對於來料部份,亦不應作進貨處理。雙方縱使為二獨立之個體,仍應依此原則處理。

二、邇來本會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時,發現部分公司對供料委託他公司生產之委託加工交易,去料時,外觀上按排訂定買賣契約,實則為委託加工,致重複計算及申報供料部分之營業收入,涉有膨漲營業收入及預列營業利益之情事,嚴重誤導資訊: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涉及上開委任加工交易時,應就該交易係屬進、銷貨或委託加工性質審慎評估,並作適法之處理。

三、公開發行公司八十六年度財務報告有關加工交易之會計處理,應依前揭原則辦理,並請於附註中詳實揭露加工交易之性質、內容及契約約定等;以前年度若有重複計算供料部分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者,並應自行調整重編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度財務報告。

四、嗣後公開發行公司若有被檢舉或本會抽查時發現有未依前揭原則辦理者,即以買賣契約隱藏其委託加工之事實,將建議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從重量刑。


原料加工之會計處理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84)基秘字第102號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係登記電子零件產品製造買賣業務之上市公司,乙公司係登記電子零件產品買賣業務,雙方往來業務一年達數億元,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託承作電子產品來料加工業務,進、銷項發票如何處理,是否應儘就加工收入開立發票,甲公司可否於來料時進貨處理,加工完成後作銷貨處理,並開足數億元之進、銷項統一發票金額,其處理是否符合會計處理準則,對甲公司營業額有無虛增之影響。

二、前述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來料加工,該來料所有權是否移轉,甲公司可否作為期末存貨?

會計問題:

來料加工之會計處理如何?

解釋函內容:

一、有關來料加工之交易,各公司未盡相同,其會計處理應就交易實質內容、契約約定以及甲乙二公司是否為二個真正之獨立個體綜合研判後決定之。

二、如加工產品之所有權及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甲公司不應於來料時作進貨處理,亦不應於加工完成後作銷貨處理,該來料亦非屬甲公司之存貨。

三、依據所述情況,尚難據以判斷其交易型態究屬來料加工或進銷貨。

現 狀:無進一步研究之計劃。
(資料來源:19971208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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