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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97/05/08

內  容  索  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建設公司損及鄰房損害賠償金或補償費核認原則

精  采  內  容: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建設公司損及鄰房損害賠償金或補償費核認原則

一、依據本局審查二科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損鄰賠償金處理原則簽辦理。
二、納稅義務人取得建設公司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鄰房而給予之賠償金或補償費,其所得認定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 建商因工程興建不當損及鄰房而給予之賠償金或補償費,原則上仍參照台北市國稅局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財北國稅審貳字第七六七一三號函釋辦理,即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交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所受房屋損害費用得依建築師或土木技師公會之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復費,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核認。
(二) 納稅義務人因故未能提出房屋修繕費用等憑證供核時,如能檢具建商或其他相關單位或人員出具之房屋損害事實報告或和解書(須註明受損害情形、工地位置及受損房屋座落)等佐證證明文件,並經查證受損房屋確實座落工地鄰近,且建商摯發之扣免繳憑單亦已註明為損害賠償者,亦可據以核認該筆賠償金或補償費為經建商合理估算之房屋損害修繕費用。

(八十六年五月八日財高國稅審二字第八六○二○五二二號函)
(資料來源:1997050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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