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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重組下追溯重編比較財務報表之疑義 問題背景
一、為組織重組目的,A公司股東依換股協議所載之比例換發新設立H公司普通股。股份轉換後,H公司取得A公司100%股權,原A公司股東即成為H公司股東。
二、於H公司成立後,A公司辦理減資,將原持有100%股權之子公司B公司分割予H公司。分割完成後,H公司同時持有A公司與B公司100%之股權。
A公司 →100% →B公司
組織重組1
H公司 →100% →A公司 →100% →B公司
組織重組2
H公司 →100% →A公司
→100% →B公司
Q:
A公司是否須就分割B公司予H公司之交易重編比較期間之個體與合併財務報表?
Ans: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以下簡稱IFRS3)第2及B1段之規定,IFRS3不適用於共同控制下個體或業務之企業合併。
涉及共同控制下個體或業務之企業合併係指於企業合併前及合併後,所有參與合併之個體或業務最終均由相同之一方或多方所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
二、對於A公司分割B公司予H公司之交易,A公司得選擇將B公司股權視為自始即由H公司持有而重編比較期間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或選擇不將B公司股權視為自始即由H公司持有而不重編比較期間個體及合併財務報表。不論A公司是否重編比較期間財務報表,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該等交易之事實與影響,以及所採用之會計政策。
三、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20110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87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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