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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設備製造商提供相關購買補助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一、A公司持有一批設備(製造商為B公司),現階段均供營業正常使用,亦尚未達預估之耐用年限。A公司因提升營運效率所需,計劃提前汰換前述設備,故邀請B公司等設備製造商進行報價,B公司為使A公司加速汰換現有設備並選擇其作為新設備之供應商,於簽訂15台設備購買合約時,另與A公司簽訂補助協議,該協議包含約定下列補助方案:
1.設備交付前之營運補助:因新設備交付時程未能滿足A公司之需求,故將於交付新設備時,補助每台新設備8百萬元。
2.設備汰換之補助:若A公司於約定期限內提出汰換(例如出售或報廢設備)該批舊設備之證明,則A公司購買之15台設備,每台可額外再取得5百萬元之補助。若約定期限屆滿,A公司仍繼續使用該批舊設備,則此項補助失效。
二、無論是設備交付前之營運補助款或設備汰換補助款方案,A公司均可選擇將該等補助款用於折減A公司新設備之購買價金,亦可選擇將其用於抵償B公司提供之其他訓練、維修服務或設備零件之購買價款。
三、依合約A公司將於新設備交付時取得B公司提供之營運補助,A公司並預期將可如期提供舊設備之汰換證明以取得設備汰換之補助。
Q:
A公司自設備供應商取得之營運補助及設備汰換補助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以下簡稱IAS16)第7段規定,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成本僅於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時,始應認列為資產:
1.與該項目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及
2.該項目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二、另依IAS16第16段規定,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之成本包括:
1.購買價格(包含進口稅捐及不可退還之進項稅額),減除商業折扣及讓價。
2.為使資產達到能符合管理階層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地點及狀態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
3.拆卸、移除該項目及復原其所在地點之原始估計成本,該義務係企業於取得該項目時,或於某一特定期間非供生產存貨之用途而使用該項目所發生者。
三、問題所述B公司給予A公司購買設備之營運補助及設備汰換補助之二項優惠,該二項優惠所折減之購買價金應作為新設備取得成本之減少。 (資料來源:20180107 會計人電子報7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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