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個人以專門技術作價入股,公司是否能認列為費用? 答:經與賦稅署胡課長(02-23228000#8118)確認如下:
1.依所得稅法第60條之規定,無形資產需為「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才能分年攤銷認列為費用。
2.若全數於當年度認列為費用,則需證明與營業有關。
3.所得人雖需課稅,但不代表公司就能認列為費用。
4.參考資料: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97 年判字第 550 號
要 旨:
關於營利事業以經營團隊所擁有專門技術作價,如未取得專利權,形式上即不屬於所得稅法第 60 條無形資產之範圍;且營利事業通常無法充分控制其團隊所產生之未來經濟效益,其客觀上之經濟價值及可使營利事業獲得之經濟效益實難以認定,更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為估計攤折之標準,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37 號有關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亦認為企業所擁有具備專業技能之團隊,不符合無形資產「可被企業控制」之定義。基於課稅明確、公平原則,及避免租稅規避之考量,自不宜將所得稅法第 60 條規定之無形資產,擴張解釋為包括不被企業控制之「專門技術」在內。 (資料來源:20170207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