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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3/01/07

內  容  索  引: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權申報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之特定人解釋令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權申報之令。

精  采  內  容: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權申報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之特定人解釋令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應辦理持股轉讓事前申報及持股異動之事後申報。
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60條之1至第60條之9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下稱限制股票)。為利內部人辦理限制股票取得之相關申報,爰發布解釋令,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內部人獲配或認購限制股票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申報取得股票。如採信託架構者,於股票交付信託時,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並於次月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二、內部人因未達成既得條件,經公司自內部人專屬限制專戶收買或收回內部人持有之限制股票時,該受讓股票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之特定人,內部人並應依證券交易法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及持股異動事後申報。
第一上市公司、第一上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具內部人身分之員工亦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資料來源:20130107 證期局)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權申報之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10058366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之ㄧ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取得公開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內部人於獲配或認購限制員工權利股票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持股異動申報。
(二)內部人依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將股票交付信託時,應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並於次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三)公司於內部人未達成既得條件,自內部人專屬限制專戶收買或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時,內部人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事前轉讓申報,並於轉讓之次月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持股異動申報。
三、前揭內部人未達成既得條件,經公司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股票者,該受讓股票之所屬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之特定人。
四、公司配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具內部人身分之海外分公司外籍員工時,應配發至該員工之專屬帳戶,嗣後該等股票所衍生之增資認股及配股應比照辦理。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2013010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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