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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7/07

內  容  索  引:

◎發行人應遵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解釋令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股東會議事錄及重要決議之公告方式。

◎95年1月1日前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仍列為股東權益者,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得免重分類為負債之解釋令。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精  采  內  容:

◎發行人應遵循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解釋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000322084號

一、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除編製準則另有規定外,發行人不得以遵循任一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將產生誤導,以致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所定之財務報表目的衝突為由,而不遵循編製準則、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規定。
三、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20110707 證期局)

◎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召集通知、股東會議事錄及重要決議之公告方式。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00031773號

一、 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於開會三十(十五)日前之召集通知,與辦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股東會議事錄之分發,及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會承認之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決議之分發,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其公告方式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二、 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辦理前點應公告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訂「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 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公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wse.com.tw/)。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五七一○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20110707 證期局)

◎95年1月1日前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仍列為股東權益者,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得免重分類為負債之解釋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000322083號

一、 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公開發行公司前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一百二十五段規定,就公司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前發行具負債性質之特別股仍列為股東權益者,得免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金融工具:表達」,將法律形式為權益,經濟實質為負債之金融工具分類為負債,但應於各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上開金融工具之金額、性質(包含影響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重大合約條款及合約條件)、所採用之會計政策及方法、因持有上開金融工具而暴露於潛在重大財務風險之相關合約條款及合約條件。
三、 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20110707 證期局)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00032208號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總說明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五次修正,茲為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且對我國發行人整體性財務報告編製事務作一致規範,並考量國內環境及市場發展情形,對企業財務報告之編製維持適度監理,以增進財務透明度,暨對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及應列示項目進行規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修正本準則。
本次共計修正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 釋示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基於國際會計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報表,爰將財務報告體制調整為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並新增第四章規範個體財務報告之編製。(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三、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修正財務報表名稱,並調整本準則中有關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等相關項目之認列、表達及揭露等原則性規範。(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四、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相關規範,修訂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遵循之規定,暨增訂期中財務報告各報表應包含之期間。(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五、 考量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企業為允當表達財務報導,需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爰修改現行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動申報作法,改採資訊公開方式,不再需報經金管會核准,並取消需前一年底前公告申報,次年度始得變更之規定,另規範企業應履行之程序,以加強公司治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 新增第六章規範首次採用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首次採用國際報導準則」規定辦理,並針對首次採用認定成本豁免項目之選擇增訂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七、 配合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起分階段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並得自願提早自一百零一年會計年度開始適用,爰修訂本準則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並訂定過渡條款,規範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但得經金管會核准,自一百零一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依本準則編製各期合併財務報告;至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一百零四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但得自一百零二年會計年度開始日,適用本準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資料來源:2011070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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