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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1/07

內  容  索  引:

◎投資BOT之會計處理疑義。

◎母公司資產出售於三年內由子公司買回之疑義。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有關調整「資本公積」之疑義。

◎租稅行政訴訟案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投資BOT之會計處理疑義。

Q:
投資於政府鼓勵BOT(興建、營運、移轉)特許公司之法人股東,投資金額龐大惟股權投資比例均不及特許公司股權之20%且不具影響力。當被投資公司(特許公司)於特許期間屆滿,各項資產無條件移轉予政府,該特許公司即告消滅,該法人股東對此項投資之會計處理為何?

A:

對於BOT特許公司之投資,若依特許合約之規定,俟特許時間(即興建期間與營運期間之合計數)屆滿時,被投資公司各項資產須無條件移轉予政府,且該被投資公司即告消滅,則為表達投資取得之特許經營權利,此項投資宜自營運年度起按營運期間(即不含興建期間)攤銷列為投資損失,以表達該特許經營權之消耗,惟投資之未攤銷餘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收到之投資收益。
(資料來源:20110107 會計人電子報378)

◎母公司資產出售於三年內由子公司買回之疑義。

Q:
甲公司係一建設公司,於97年度出售已完工之土地房屋,且於該年度認列相關售屋損益;嗣於98年間,原買主因考量房地產景氣持續低迷,且利息負擔過重,請求甲公司以低於原購買價款百分之五的金額買回。經甲公司評估其投資效益,決定予以買回,並因子公司當時資金較為充裕,乃由子公司於98年度將其房地予以買回。

A:

一、甲公司於97年度出售已完工之土地房屋,並於98年度應原買受人要求而由子公司買回,若原出售房地屬正常銷售行為,則子公司於民國98年買回時,應視為98年度之銷貨退回;若非正常銷售行為,而為刻意安排者,其相關售屋損益自始即未實現,應重編出售年度財務報表。

二、前項所述之處理應於提供98年度財務報表時為之,若於98年度未作適當處理,則屬會計錯誤,應追溯重編98年度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20110107 會計人電子報378)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有關調整「資本公積」之疑義。

Q: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0段所述「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時,若各股東非按比例認購或取得,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並因而使投資公司所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者,其增減數應調整『資本公積』及『長期股權投資』。前項調整如應借記『資本公積』,而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其差額應借記『保留盈餘』。」前述之「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是否僅能調整由同一筆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方不致侵蝕其他長期投資所產之資本公積?

A:
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時,應調整之資本公積係針對該長期投資,抑或就帳上由長期投資產生之資本公積總額,由各公司自行決定,惟應維持一貫之原則。
(資料來源:20110107 會計人電子報378)

◎租稅行政訴訟案之會計處理。

Q:
企業認列之所得稅投資抵減數,如與稅捐機關核定數不同時,企業若不服該核定數而提起行政救濟,該企業是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15段及第16段之規定處理並於行政救濟結案年度,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或者視為「所得稅之繳納義務」,依第九號公報第2段之定義直接排除該公報之適用,即於稅捐機關核定時依會計穩健原則,就可能補稅金額先行全數調整入帳,而不考慮行政救濟勝訴之可能性,俟行政救濟案件確定年度如公司勝訴時再做收入處理?

A:

問題所述之租稅爭訟事項,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第9段之規定係屬或有損失,故其會計處理應依該公報第15至17段之規定辦理。嗣後於行政救濟結案年度,如原估列入帳之金額與行政救濟結案金額不同時,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資料來源:20110107 會計人電子報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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