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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處罰原則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7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
摘要: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處罰原則
主旨: 一、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案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337號解釋意旨,應以虛報進項稅額之營業人是否逃漏稅款為處罰要件,與開立憑證者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情形無涉。
二、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本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三、本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84年3月24日台財稅第841614038號函、84年5月23日台財稅第841624947號函及95年5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資料來源:20091207 賦稅署) ◎關於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會計師對於非簽證客戶有關商品報廢問題,應如何出具查核報告書乙案,茲研議如說明二之範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全聯會字第09801251 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關於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會計師對於非簽證客戶有關商品報廢問題,應如何出具查核報告書乙案,茲研議如說明二之範例,請 卓參。
說明:
一、依本會98年11月26日稅制稅務委員會第4小組第1次會
議會議決議辦理。
二、旨揭查核報告書之範例如下:
XX股份有限公司(或台灣分公司)
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明細表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民國○○年 月 日
XX字第 號
報告收受者:財政部○○國稅局
副本收受者:○○股份有限公司
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XX月XX日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明細表,業經本會計師依據所得稅法暨有關法令之規定,派員抽核存貨報廢品名及數量,並實地觀察報廢資產銷毀或廢棄之過程,予以查核竣事。
所附該公司固定資產或存貨報廢明細表,係XX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依本會計師查核結果,業已反映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XX月XX日固定資產或存貨之報廢情形。
本報告並非受委託查核財務報表之用,本報告僅得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
X X 會計師事務所
會 計 師
稅務代理人登記證:(XX)台財稅登XXX號 (資料來源:20091207 會計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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