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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費用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係一建設公司,為促銷建案,其與代銷公司簽訂合約辦理廣告製作及銷售業務,且依據內部獎金辦法規定支付獎金予代銷公司之業務人員。此外,甲公司並與銀行推出客戶購屋自備款以信用貸款方式辦理,由甲公司負擔客戶信貸所產生之利息、信保費及手續費,但甲公司未負信貸之保證責任。甲公司代客戶支付之自備款信貸利息、信保費及手續費是否得視為預售屋廣告費用予以遞延?又甲公司付給代銷公司業務人員之獎金是否可予以遞延?
A:
一、甲公司為客戶支付購屋貸款之利息、信保費及手續費,其性質與廣告費性質有別,該支出應以其他適當科目認列為推銷費用。惟基於配合原則,前述支出經判斷若屬甲公司專案銷售之推銷費用,且該建案之客戶因該專案銷售而與甲公司簽訂購屋合約,銷售效益確已發生,但由於該建案銷售房地之收入因行業特性無法立即符合收入認列條件,而須以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認列者,甲公司應配合該已銷售房地收入之認列時點,認列為費用。
二、甲公司支付予代銷公司銷售人員之獎金,若為可歸屬於促銷建案之直接成本,且其金額係按前述遞延之銷售收入依既定公式計算,基於配合原則,應將獎金成本予以遞延,配合收入認列期間,認列為費用。該獎金若與前述遞延之銷售收入無直接關聯,例如依客戶貸款成數計算之獎金或臨時增加之獎金,則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三、前述專案銷售而遞延之費用,不得高於個別建案之已收房地款金額,且必須於確定銷售效益將持續存在,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之情況下,始得遞延,故客戶違約時,未攤銷之金額應立即認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90907 會計人電子報311) ◎庫藏股票帳面價值計算疑義。 Q:公司若多次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各次買回庫藏股之成本、轉讓價格及轉讓期間等條件可能不盡相同。公司得否按各次買回之平均成本分別計算庫藏股帳面價值?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4段規定,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應按股票種類(普通股或特別股)加權平均計算,並得依收回原因分別計算。企業多次買回庫藏股票以轉讓予員工時,若各次或各期間買回之庫藏股票適用不同轉讓辦法,得視為收回原因相異而分別計算其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惟應一致採用。 (資料來源:20090907 會計人電子報311) ◎股票投資分類疑義。 Q:甲退休基金擬於98年度將原自行投資之股票投資委外代為操作,其委託條件如下:委託經營必須在考慮本基金最大利益及要求每年已實現之最低報酬率已達到台灣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加0.5個百分點為原則之情況下,將股票現券委託部位於契約存續期間(3年)內全部出清,並將所得資金作有效運用。該股票投資目前帳列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請問,甲退休基金將原自行投資之備供出售股票投資委外代為操作後,是否須轉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A:股票投資之分類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04段規定,原非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商品不得重分類為該類金融商品。因此,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股票投資在委外代為操作後,仍不得重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或指定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資料來源:20090907 會計人電子報311) ◎生物實驗成本處理疑義。 Q:甲公司係從事生物殺菌劑之研究、開發、製造與銷售之生物科技公司,由於生物殺菌劑之主要功能在取代傳統之化學農藥,且因產品特性,依各國家法令要求,在銷售前須經各國或地區農政單位之許可。甲公司推出之生物殺菌劑,已取得甲國之農藥許可證,且已在該地區販售該項產品。現甲公司為拓展海外市場而投入田間及毒理實驗,以申請在其他國家販售該產品之許可證。試問:
一、已取得某國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在該國市場銷售之生物殺菌劑,為拓展海外市場而投入之田間及毒理實驗,係屬發展期間之範疇或屬研究期間之範疇?
二、若屬發展期間之範疇,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78段規定之資本化六項條件,得予以資本化?
A:
一、依第三十七號公報第7段之規定,研究係指原創且有計畫之探索,以獲得科學性或技術性之新知識;發展係指於產品量產或使用前,將研究發現或其他知識應用於全新或改良之材料、器械、產品、流程、系統或服務之專案或設計。甲公司為拓展市場所投入之國外田間及毒理實驗,屬產品於量產或使用前所應進行之必要實驗,應為發展階段之範疇。
二、甲公司之生物殺菌劑雖已於甲國研究發展完畢,取得政府許可並已於市場銷售,但因在一個國家核准通過,並不代表在另一個國家也會取得核准上市,故不得以其已取得某一國家之許可,作為其已達技術可行性之證據。因此,尚不符合第三十七號公報第78段之資本化六項條件。 (資料來源:20090907 會計人電子報311)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減損迴轉疑義。 Q:曾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認列減損損失之待出售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其減損損失得迴轉金額應如何決定?
A: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之淨公平價值若續後回升,應於損益表認列為利益,惟迴轉金額不得超過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認列之累積減損損失及原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得迴轉之金額。 (資料來源:20090907 會計人電子報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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