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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私募有價證券資金用途限制 按現行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用途規範應參照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鑑於上開處理準則業已修正放寬用於大陸投資之限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參照修正後處理準則之規定,放寬企業私募有價證券取得資金投資大陸之限額,並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重點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於國內私募有價證券,除投資限額已違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外,得將當次取得資金總額之百分之六十限額內,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如為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者或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者,得全數支用於大陸投資。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私募有價證券,除投資限額已違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外,得將當次取得資金總額全數,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 (資料來源:20081007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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