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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2/07

內  容  索  引:

◎重整債權應付利息認列時點。

◎因購置機器借入外幣貸款,轉換為新台幣貸款所產生兌換損失之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改良增值部分如何計提折舊。

◎公司為促銷新產品所為廣告支出之會計處理。

◎專業投資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權益法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重整債權應付利息認列時點。

A:重整債權應付利息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費用,理由如下: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2段及第3段分別規定:為?成財務報表之目的,企業應採權責發生基礎或應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在權責發生基礎下,企業應依配合原則將收入及其直接相關之成本同時認列。公司處重整階段,其會計上應採繼續經營假設並遵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一般企業並無不同。因此,若公司重整債權應付利息於實際付息年度方予承認,則與會計應計基礎及成本與收益配合原則有違。
利息費用乃使用資金之成本隨時間之經過而累積,重整期間既使用重整債權之資金,自應負擔資金成本,至於利息應於何時支付,則與利息費用應於何時認列無關。
重整債權之利息若於實際支付年度方承認費用,易於任意挪移費用之歸屬年度,及誤導投資大眾作錯誤之投資決策。
(資料來源:20070207 會計人電子報)

◎因購置機器借入外幣貸款,轉換為新台幣貸款所產生兌換損失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向銀行借入外幣以購買機器設備。該筆借款續後若產生兌換損失,甲公司得否將該兌換損失資本化為所購入機器設備之成本?

A:該外幣借款之兌換損失並非取得機器設備之必要而合理支出,故甲公司應將該筆借款之兌換損失認列為當期損益,不得列為機器設備之成本。
(資料來源:20070207 會計人電子報)

◎固定資產改良增值部分如何計提折舊。

Q:固定資產改良增值部分之折舊年限是否應與原設備一致?

A:
根據一般會計學理,固定資產改良增值之折舊提列,應視該改良增值能否與原設備分割而定。若原設備損壞、報廢時,新改良增值亦一併報廢,則此改良增值應與原設備合併,以原設備估計剩餘耐用年限,或因改良而使原設備延長使用之估計剩餘耐用年限,計提折舊。若原設備損壞、報廢時可另行重置,新改良增值無需一併報廢者,則應分別計提折舊。原設備仍按其剩餘年限提列,新改良增值按其本身耐用年限計提折舊。
(資料來源:20070207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為促銷新產品所為廣告支出之會計處理。

Q:新產品之廣告費可否遞延?

A: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一號公報「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條段之規定,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支出如已經發生但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並非很有可能,則不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為資產,而應於損益表認列為費損。

二、根據成本與未來經濟效益間之關係,成本與收益配合之方法有三:

1.按直接因果關係配屬。

2.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3.立即承認費用。

一般而言,廣告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之不確定性,無法預估其未來經濟效益之期限及產生效益之形態,應以當期費用處理為宜。惟若屬本會(75)基秘字018號函釋定義之「專案銷售」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遞延。
(資料來源:20070207 會計人電子報)

◎專業投資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適用權益法之疑義。

Q:
甲公司係依我國銀行法設立之公司,經營中長期放款及直接投資生產事業等業務,甲公司所投資之公司雖有持股比例超過20%者,惟大多數被投資公司均為須加輔導或協助之公司,且甲公司於被投資公司之業務穩定時,即轉讓所持有股份,甲公司認為其投資並非以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理財及股利政策加其影響力或控制力為目的,則甲公司對其持股比例超過20%之被投資公司是否可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規定,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並採用權益法評價?

A:
投資其他企業之股權,採用權益法處理之要件係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至於投資公司是否意圖行使其影響力或控制力,並非所問。故除非有證據顯示甲公司對其持股比例超過20%之被投資公司無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否則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7段規定,採用權益法評價。
(資料來源:20070207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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