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將原列為停業單位之百貨部門,經董事會決議不再為出售,而將各樓層予以出租,該出售計畫之變更於變更當期之財務報表應如何表達?又此項變動係屬估計變動或會計原則變動?
A:
一、停業單位之處分期限應於一年內完成,但企業若有無法控制之事件或情況影響出售交易之完成,使出售交易延遲至一年以上,且有充分證據顯示企業仍維持其出售承諾時,不在此限。
若經判斷該單位不再分類為停業單位時,應以下列二項孰低者衡量該單位資產:
1.該單位未被分類為停業單位,其資產應有之帳面價值(調整任何應有之折舊、折耗或攤銷後之金額)。
2.企業決議不出售該單位時,該單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
前述再衡量損失應於變更分類當期列為繼續營業單位損益。
二、若企業停止將某單位分類為停業單位,以往依停業單位表達之經營損益,應重分類為繼續營業單位損益。若屬錯誤,則以前年度報表涉及錯誤者應予重編;若係由於出售計畫變更所致,則於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以前年度報表應予重分類。
三、企業若發生出售計畫變更情況,應揭露出售計畫變更之事實及導致計畫變更之情況,以及該決定對本期及比較財務報表中之以前年度報表經營績效之影響。 (資料來源:20070107 會計人電子報) ◎可轉債轉換價格重設之疑義。 Q:甲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訂有特別轉換價格重設條款,約定於公司債發行第三年末,將按發行條件所載公式計算特別轉換價格,該價格僅適用於公司債發行第四年之前七個營業日。於公司債發行第三年末,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特別轉換價格於適用期間過後不再回復。試問,甲公司重設其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會計處理為何?
A:甲公司重設其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係屬管理當局依其裁量權所進行之價格重設,故甲公司應將發給之全部證券及額外資產之公平市價合計數超過依原轉換辦法應發行證券之公平市價部分,於更改條件時,即認列費用並貸記相關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20070107 會計人電子報) ◎庫藏股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實施庫藏股,買回其股份,並辦理銷除股份。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之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應貸記「庫藏股票」科目,並按股權比例借記「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與「股本」。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如高於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合計數時,其差額應沖銷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
試問: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所稱「保留盈餘」係指保留盈餘中之何者。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5段之規定:「保留盈餘包括依法令規定指撥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法令、契約、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提撥之特別盈餘公積,及未經指撥之未分配盈餘。」故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係屬公司依相關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後,由未經指撥之未分配盈餘中所提撥之金額。依經濟部商業司民國90年10月29日(90)商字第09002239440號函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性質上屬盈餘已指撥或凍結之部位,除錯誤更正或提列目的已成就等少數特殊情況得於年度進行中有所調整外,宜經決算程序及股東會決議始得增減。另依本會(90)基秘字第113號函之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若須借記保留盈餘應屬借記「未分配盈餘」。是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之規定:「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如高於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合計數時,其差額應沖銷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其中所謂之「保留盈餘」係指「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20070107 會計人電子報)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疑義。 Q:
母公司對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應自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適用日起,依第15段規定視同庫藏股票處理。若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原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則母公司依(76)基秘字第012號函所帳列未實現跌價損失仍留在帳上。若A公司(上市公司)持有B公司90%股權,而B公司持有A公司5%股權,A公司有帳列B公司對A公司之未實現跌價損失2,000,000元。試問:
一、A公司於出售B公司30%股權,帳列未實現跌價損失之會計處理為何?
二、A公司出售B公司45%股權,持股雖未逾50%,但A公司仍可控制B公司之董監事派任及經營,則其帳列未實現跌價損失之會計處理為何?
三、有關A公司處分B公司股權時,其處分之成本除A公司原帳列長期股權投資外,是否應加計庫藏股票成本及未實現跌價損失後,再按出售比例予以轉銷?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收益及編製財務報表(含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A公司於出售B公司30%股權後,對B公司仍具有控制能力,故應將B公司對其所持有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若該B公司持有A公司股票原歸類為長期股權投資,則A公司帳列屬B公司投資A公司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仍留在帳上,須俟B公司處分A公司股票或與A公司合併時,再予以轉列為損失。
二、A公司於出售B公司45%,持股雖未逾50%,但A公司仍可控制B公司之董監事派任及經營之情況,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判斷A公司是否仍具有控制能力。若A公司仍具有控制能力,則其帳列未實現跌價損失之會計處理同前項所述;若A公司未具有控制能力,則應依(93)基秘字第322號函釋之規定,依該經濟情況之改變作相關調整,以符合(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之規定。
三、A公司處分B公司股權時,因A公司對B公司持有A公司之股票係僅於編製財務報表時,重分類為庫藏股票而未入帳,若入帳則通常於期初作迴轉分錄,故其處分成本之計算應依帳列長期股權投資金額按出售比例予以轉銷。 (資料來源:20070107 會計人電子報) ◎出售納骨塔位收入疑義。 Q:
出售納骨塔位收入,如契約未約定使用年限者,其收入之認列是否應採一次認列?應於何時認列?
A:
一、納骨塔位收入應區分為二部分,先依未來期間提供管理、維護、清潔及繳納稅捐等後續服務所耗成本之折現值,估計出售塔位後續服務收入之金額,再以收入總金額減除前述估計出售塔位後續服務收入金額後之餘額為出售塔位使用權收入之金額。
二、出售塔位使用權收入及後續服務收入之處理應依本會(94)基秘字第284號函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70107 會計人電子報) ◎土地長期出租並設定地上權予他人是否屬資本租賃。 Q:甲公司將土地設定地上權出租予他人,租期屆滿時承租人須無條件交還甲公司,此種土地租賃應屬何種租賃類別?另承租人若將建築物設定負擔以取得其資金,此類設定負擔是否影響租賃類別之判斷?
A:一、土地通常具有不確定經濟耐用年限,當租賃物為土地時,若租賃物並未預期於租期屆滿時移轉所有權予承租人,因承租人並未承擔或取得附屬於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重大報酬,故該等土地租賃屬營業租賃。若土地租賃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第6段之(1)或(2)之條件,對承租人而言,即承擔並取得附屬於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重大報酬,故屬資本租賃;對出租人而言,尚須符合同號公報第7段之規定,方屬資本租賃。 (資料來源:20070107 會計人電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