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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工商綜合區之開發、管理等業務。該公司原購有土地約參拾參億元計劃開發為工商綜合區,然因推行多年未有成果,於民國86年12月15日復將土地出售予另行轉投資之新公司繼續開發,該公司原計劃主要營業項目大部分已不再繼續而轉變成控股公司,且截至86年止,該公司尚未有任何的營業收入。此情況下,甲公司是否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或應以一般公司處理? A:所謂創業期間係指凡企業正致力於其設立之活動且屬於下列階段之一者:
(1)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尚未開始之期間。
(2)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已開始但尚未產生重要收入之期間。
前段所謂正致力於設立之活動,除從事與設立有關之活動外,通常致力於財務規劃、資金籌措、探勘與開發自然資源、研究發展、開拓貨源、購買廠房設備或其他營業資產、招募與訓練員工、市場調查與開發及準備生產等活動。
甲公司轉變為控股公司後,若仍處於前述階段,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反之,則非屬創業期間。 (資料來源:20051107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係從事製造「多頻道接收機」(屬Cable Modem之一種)之廠商,該產品係安裝於使用戶家中並透過第四台之Cable由甲公司將各項資訊(如電玩、股價分析、教學等)傳輸到使用戶家中供其使用,甲公司除收取「多頻道接收機」之安裝費每台1,900元外,另再按月收取資訊使用費,當使用戶不再使用所傳輸之資訊時,甲公司將派員拆回該「多頻道接收機」,已收取之安裝費不退回,該拆回之「多頻道接收機」則視可用程度而予以報廢或整修後安裝於其他使用戶家中;已安裝之「多頻道接收機」若有故障,甲公司將免費換新。在此交易中甲公司並未買賣「多頻道接收機」,其生產之「多頻道接收機」成本究應先列為存貨待安裝時再轉列固定資產(每台生產成本僅約1,000元,是否可逕列為當期成本?免去逐年提折舊之困擾)抑或逕列於固定資產項下或應以其他會計處理? A:甲公司以所製造之「多頻道接收機」安裝於客戶處,除可於安裝時收取安裝費、按月收取資訊使用費外,當用戶不再使用傳輸之資訊時可將「多頻道接收機」收回,因對其仍擁有所有權,故應視為甲公司之固定資產。又「多頻道接收機」每台生產成本僅約一千元,是否可逕列為當期成本,若其處理結果差異不大時,得採用之,至於差異是否重大,乃實質判斷問題。 (資料來源:20051107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代理銷售電信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以獲取電信服務收入。此項門號代理之獲益來源有電信公司之分期補助款,以及上線使用戶數達成獎勵金兩種收入。若新客戶持續於合約約定期間使用電信服務,電信公司將分四期以「補助款」之方式給付予甲公司。若各月份上線使用之消費者戶數達一定數量時,A公司另可按月向電信公司領取一定比率之獎勵金。試問,上述兩種收入應如何認列? A:一、收益認列必須符合下列兩條件才能認列:
(1)已實現或可實現
(2)已賺得
本案之補助款若於消費者完成門號註冊時已確定收現之部分,則已符合上述兩條件,故應即刻認列相關之收益。尚未收到現金之部分其對現金之請求權受消費者是否繼續使用之影響,消費者若不繼續使用,將喪失對門號供應商之現金請求權,故其尚未符合已實現或可實現之條件,不宜於消費者完成門號註冊時即認列相關之收入,而應於消費者持續使用之期間分期認列收入。
二、達成獎勵金則是各月份上線使用之消費者戶數達一定數量時取得之拆帳利潤,收入是否實現視每月累積達成數決定,故應於各實際達成之月份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051107 會計人電子報) ◎Q:(1)乙公司為甲公司持有59.1%股權之子公司,甲公司因組織調整將乙公司股權轉由甲公司100%持有之丙公司持有,其換股過程中並無現金收付且乙公司經評估並無任何價值減損,可否將原列於甲公司帳上投資乙公司股權帳面值全數轉列為投資丙公司股權帳面值,不認列處分損益。
(2)甲公司歷年來評估對乙公司股權投資因匯率變動之未實現兌換利益,可否視為仍未實現而轉列作為丙公司股權投資評價加項項目。
(3)丙公司取得乙公司之股權價值大於丙公司於換股時換出之股本面額,其超過部份可否視為丙公司股本溢價發行,且帳列丙公司之資本公積。 A:(1)所述問題(1)、(2),應參照本會87基秘字第209號函處理。
(2)本會87基秘字第209號解釋內容所稱:「而長期股權投資產生之換算調整數,因係其評價科目,應一併轉銷。」就本案而言,係指帳上原「累積換算調整-乙公司」之科目金額,應於換股時移轉至「累積換算調整數-丙公司」科目。
(3)依會計學原理而言,以財產或勞務抵繳股款者,其股票之發行價格,應以所收到財產或勞務之公平市價,或股票之公平市價,以其較為客觀明確者為基礎。股票若為溢價發行時,其溢價應作為資本公積,不得列為收益。 (資料來源:20051107 會計人電子報) ◎Q:一、母公司出售原料予子公司再購回其部份成品之交易,基於母子公司屬同一企業個體之性質,原料價格風險雖無法實質移轉(因購回之成品價格採成本加成),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銷售業績可能亦負有重大責任,惟原料所有權及使用管理權已移轉。此時,母公司及子公司在會計作業及單一財務報表上係依交易之法律形式按買賣方式處理,且母公司已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合併報表,此種處理方式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二、上述原料買賣交易在法律形式上及交易實質上均非去料加工,惟為銷除虛增營業額之疑慮,以符合證期會防止營業額資訊被不當高估之目的,母公司乃依證期會(87)台財證(六)第00747號函及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87)基秘字第076號函之規定,於單一報表上改採去料加工方式處理,並重編以前年度單一財務報表。此時,下列問題應如何處理:
(一)此項重編應如何處理?是否只涉及損益表內重複計算營業額之沖銷,而不涉及資產負債表之重編?
(二)此項重編是否只涉及財務報表及資訊之表達,而不影響平時之帳務處理及會計作業?
(三)此項重編是否僅涉及母公司,而不影響子公司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
(四)此項重編因不影響原編製之合併報表,亦不影響單一財務報表之本期損益,故是否仍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不影響財務報表之公允表達? A:一、(87)基秘字第076號函中所列舉之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之狀況,係供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是否屬進銷貨型態之判斷參考,並非指所有之母子公司交易皆屬原料加工而非進銷貨交易。企業發生此類交易時應參照(87)基秘字第076號函釋,作適當之會計處理。
(一)被投資公司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二)有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三)有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及能力者。
前項所稱「積極意圖」固應由公司最高決策單位或管理階層決議並明確說明其目的,然亦須有客觀證據以佐證列為長期投資之合理性。所稱「能力」應指該投資係由長期資金支應,而非以短期融資款項支應,且除發生重大之突發性現金需求情況外,無須於短期內因營運需求而處分該投資。
二、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係指財務報表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無重大不實表達,故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並非僅指損益金額之正確性,尚應包括財務報表中各項目之科目、金額及相關附註附表是否已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與現金流量。
三、(一)上述交易型態,究係屬進銷貨或原料加工,及其重編以前年度之財務報表時,是否只涉及損益表內重複計算營業額之沖銷而不涉及資產負債表之重編,係屬實質判斷問題。
(二)財務報表之重編係針對財務報表及其相關資料之表達所為更正,除必要之更正調整分錄外,不影響平時之帳務處理及會計作業。
(三)上述母公司財務報表之重編,如其重編之原因與子公司財務報表表達有關,則子公司之財務報表亦應作適當之重編。 (資料來源:20051107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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