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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7/07

內  容  索  引:

◎取得餐飲業進項憑證扣抵規定

精  采  內  容:

◎取得餐飲業進項憑證扣抵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餐飲業營業人之進項憑證,除舉行業務檢討會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外,餘均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營業人交際應酬用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該局指出,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只要依規定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就可以作為營業稅申報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局說明,公司招待客戶屬交際應酬,另員工聚餐、惜別茶會屬酬勞員工,其雖已支付進項稅額,惟均屬前揭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不可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而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致違反稅法相關規定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可免受處漏稅額1至10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2005070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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