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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2/07

內  容  索  引:

◎外匯選擇權於34號公報實施前會計處理。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8段之規定,除屬處分固定資產利益轉列資本公積者外,被投資公司如有其他新增之資本公積,投資公司應按持有股份比例,借記「長期投資」,貸記「資本公積」。該「資本公積」之處理若與主管機關所發布之相關規定不同,應如何處理?

◎Q: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被投資公司有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時,投資公司應如何處理?

◎Q: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撤資時,其投資損益及出售長期投資損益為何?

◎Q:A公司於94年10月董事會中,決議結束其電暖氣部門之營業,並決議遣散該部門之員工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資遣費。A公司預定將於95年中完成全部資遣。A公司將支付之資遣費應於董事會決議日入帳,抑或於實際支付時入帳?

◎通過上櫃 需三分之二審議委員同意

◎上櫃公司 聲請重整可與股票停止交易同步

◎會計主管進修與否 為實審選案標準

◎上市櫃董監成票據拒往者 需解任

精  采  內  容:

◎外匯選擇權於34號公報實施前會計處理。

問題背景:

A公司聲稱為規避匯率波動對應付外幣款之影響而發行外匯選擇權,後因選擇權到期交易將產生損失,A公司遂採取續做方式,造成選擇權交易部位擴大。A公司所採續做方式有二:

1.於原發行之外匯選擇權到期日時,A公司與銀行(原交易銀行或另一銀行)簽訂合約,再發行另一外匯選擇權。A公司將前述交易視為原合約之續做,此續做交易之外匯選擇權交易條件與原交易條件相同或略有不同,承作銀行亦可能不同,但A公司並無收付任何現金。

2.於原發行之外匯選擇權到期日前,A公司與銀行(原交易銀行或另一銀行)簽訂合約,同時購入一外匯選擇權並再發行一外匯選擇權,且A公司並無收付任何現金。前述購入之選擇權與原發行之外匯選擇權交易條件相對,到期日亦相同;再發行選擇權之交易條件與原交易條件相同或略有不同,承作銀行亦可能不同。

會計問題:

前述外匯選擇權交易,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實施前應如何處理?

會計處理分析:

一、A公司係以發行外匯選擇權之方式規避應付外幣款之匯率風險。惟因其發行選擇權之潛在損失金額可能顯著大於相關被避險項目之潛在利益金額,因此發行選擇權無法有效減低損益之風險,故發行選擇權原則上應列為負債;而且除企業發行選擇權係用以抵銷企業購入相同幣別且部位金額及期間相當之選擇權(包含嵌入於其他金融商品者)之損益者外,發行之選擇權不應被指定為避險工具。企業持有或發行非屬避險性質之外匯選擇權,其會計處理應類推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中對非避險性質之遠期外匯買賣合約規定之精神,即企業於資產負債表日,應以外匯選擇權之公平價值調整其帳面價值,所產生之差額則列為當期損益。

二、本會(94)基秘字第032號函對上述分析訂有明確規範,該解釋函於民國九十三年第四季開始適用,且無須追溯重編。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
(資料來源:20050207 會計人電子報)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8段之規定,除屬處分固定資產利益轉列資本公積者外,被投資公司如有其他新增之資本公積,投資公司應按持有股份比例,借記「長期投資」,貸記「資本公積」。該「資本公積」之處理若與主管機關所發布之相關規定不同,應如何處理?

A:資本公積不僅係公司法上之名詞,亦為會計上之名詞,其範圍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上有所規範,故本會認為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所列之資本公積,仍為資本公積,其會計處理,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50207 會計人電子報)

◎Q: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被投資公司有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時,投資公司應如何處理?

A: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係於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按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惟被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且有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者,投資公司亦應比例認列,借記「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貸記「備抵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
(資料來源:20050207 會計人電子報)

◎Q: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撤資時,其投資損益及出售長期投資損益為何?

A: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當被投資公司有減資之情事,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4段之規定處理,如減少長期投資時,則應按減少比例調整減少未攤銷餘額,並以新餘額按剩餘之年限繼續攤銷。
(資料來源:20050207 會計人電子報)

◎Q:A公司於94年10月董事會中,決議結束其電暖氣部門之營業,並決議遣散該部門之員工且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資遣費。A公司預定將於95年中完成全部資遣。A公司將支付之資遣費應於董事會決議日入帳,抑或於實際支付時入帳?

A:一、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分部門之損益,應於衡量日(亦即正式決定處分之日)加以衡量;如有處分損失應立即承認,如有處分利益則應等到實現時承認。

二、處分損益包括兩部分:(1)處分期間之營業損益(2)直接處分損益,包括出售資產之損失或利得、員工資遣費、法律費用及其他因處分該部門而發生之費用。

三、A公司決議結束電暖氣業務,應屬處分部門之型態,其員工資遣費為直接處分費用之一,應於公司正式決定處分之日加以衡量入帳。
(資料來源:20050207 會計人電子報)

◎通過上櫃 需三分之二審議委員同意

櫃檯買賣中心參考證交所的作法,內外部審議委員將採「內七外四」的比例,日前通過的審議委員,七位內部委員:櫃買中心總經理簡信男、二位副總經理周康記及寧國輝,主秘楊朝榮、上櫃監理部經理杜惠娟、上櫃部審查部經理李愛玲,交易部經理陳文炳。至於四個外部委員,則設定為二位產業專家、一位財務專家、一位法律專家,將依照上櫃申請個案性質,由董事長從人才資料庫中選任。

上櫃審議將採行三分之二通過制,即使內部七位委員全部過關,只要外部委員全數投下否決票,上櫃案仍無法過關。自即日起上櫃申請新案將採取新制。
(資料來源:20050207 會計人電子報)

◎上櫃公司 聲請重整可與股票停止交易同步

由於去年以來地雷股頻傳,聲請重整上櫃公司不在少數,但法院裁定公司重整時間無法與股票停止交易同步,造成交易市場混亂。因此,為使法院裁定上櫃公司聲請重整與公告股票停止交易的日期同步,將修正業務準則,日後得知上櫃公司獲法院裁定重整時,可先行公告該公司股票停止交易,之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以往在得知上櫃公司獲法院裁定重整後,需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該公司股票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准公告日後兩天起停止買賣,會使股票停止轉讓時間與法院裁定日不一致,業務準則修正後,上櫃公司若有公司法第二八二條向法院聲請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為禁止轉讓者,櫃買中心可在得知訊息,或法院通知日,或上櫃公司在重大訊息揭露日(三者以優先者為準)當天,先行公告停止交易,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資料來源:20050207 會計人電子報)

◎會計主管進修與否 為實審選案標準

為加強公司內部稽核,以往採建議制的會計主管進修規定,將改為強制性質,櫃買中心指出,公司內部會計主管如拒不接受專業訓練,將把該上櫃公司列為實審的選案標的。

考量會計主管能力及操守攸關財務報告之品質與可靠性,為即時落實提升財務業務資訊品質之目標,櫃買中心於日前公告要求各上櫃公司會計主管只要九十四年度或就任之日起半年內,須參加指定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

櫃買中心強調,該案已報請金管會核准實施,為因應新制,櫃買中心已修改法規,將會計主管受訓乙案也列入實質審查的選案標準之一。
(資料來源:20050207 會計人電子報)

◎上市櫃董監成票據拒往者 需解任

證期局日前表示,依照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上市櫃企業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監事,若發生跳票或有拒絕往來情事時,其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需解任其董、監事職位。

證期局指出,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等相關條件時,不得充任公司經理人,而已充任者當然解任,公司董監事亦准用該法規定,若發生上述情事者,同樣必須解任。
(資料來源:20050207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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