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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09賠償金於會計處理上得否予以資本化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九號
附 件:
主 旨:關於 貴公司詢問「賠償金於會計處理上得否予以資本化」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廠房設備應按成本原則入帳,該成本金額通常包括購買價格、關稅、貨物稅以及為使其達到預定使用狀態所必要之所有直接可歸屬成本,來函所述賠償金並非該機電設備為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之必要支出,故不得資本化。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0107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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