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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藉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已不可行 臺北稅捐稽徵處表示,有很多納稅義務人利用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與應課稅土地進行共有物分割,透過分割的方式,讓應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成本提高,以達到逃漏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已經在八月發布解釋令,如果有利用應稅與免稅土地來辦理共有物分割,藉此墊高應稅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應該採實質課稅原則。就是在再移轉土地的時候,要用共有物分割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來作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利用共有物分割逃漏土地增值稅已不可行。
該處進一步表示,目前各地方稅捐稽徵處正在進行規劃,清查前五年內共有物分割案件中,有無利用上述方法逃漏土地增值稅者,若被發現有此情況,將補徵逃漏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20041007 台北市稅捐處) ◎開設藥局之課稅問題 左營陳先生問:
我是藥劑生想開設藥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又如何課稅?
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答覆:
一、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上述所稱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即包含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
二、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應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因實施兩稅合一制度之故,獨資或合夥組織之藥局,如屬未使用統一發票者,目前係將營利所得直接併入綜合所得稅核課,不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41007 賦稅署) ◎列報搭乘國際航線旅費支出取具憑證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及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飛機票票根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該局指出,某公司八十七年度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未提示應以飛機票票根及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第三款二目第一小目規定不合,不予認定。該公司不服,主張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以飛機票票根及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兩者僅需具備其一,即可證明有旅費之事實,稽徵機關應核准列報;該公司申請復查,經該局通知因未補提相關資料,而遭復查駁回,並經訴願、行政訴訟駁回確定。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申報旅費支出,除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外,如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旅費,應「同時」具備飛機票票根係查驗有搭機之事實及搭機者是否為該公司職員,另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係證明其有支出之事實,兩者均需具備始可認列費用;另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遺失飛機票票根者,可向航空公司申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 (資料來源:20041007 賦稅署) ◎乘人小客車折舊限額提高為250萬元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八十七年起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而自九十三年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礎。 (資料來源:20041007 賦稅署) ◎贍養費稅務知多少?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隨著社會風氣丕變,夫妻或因感情不和諧、或因思想觀念歧異等因素,以致走向分手之途,其或以雙方達成協議離婚、或訴諸法院判決離婚,如約定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贍養費或財產,應否課稅?該局說明如下: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予他方之財產,均免申報綜合所得稅或贈與稅。但兩願離婚者,於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另為給付時,當事人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2004100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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