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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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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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行曆年制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可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起訖日期。營利事業報經稅捐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四十條,有關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後,向稅務機關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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