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11/07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時,該特定人條件為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各款情形之受讓人。
其規範如下: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時,該特定人條件為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各款情形之受讓人。 二、前揭轉讓申報方式:由內部人填具申報書後(如附件),依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九一)台財證(三)第0九一000三六五七號函規定送交所屬公司辦理申報。 三、內部人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四、下列之人,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一)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二)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資料來源:20021107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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