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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8/07

內  容  索  引:

◎發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發布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精  采  內  容:

◎發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配合「業務從寬、財務從嚴」之監理政策,俾利隨經濟環境之變遷,適時開放證券商得轉投資外國事業,以協助其朝國際化發展,及適當調整證券商購買非營業用不動產、自有資金運用之比率及取消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應取得信用評等等級之限制;另為簡化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交割作業流程及為因應巿場管理所需得適時調整資本適足比率規定,爰修正本管理規則之相關規範條文。

本次修正條文共計十六條,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為因應大型化、業務多元化之趨勢,證券商之營運資金需求日殷,為利其進行最佳之財務及資金規劃,爰刪除第十四條之四對證券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之特殊規範,日後證券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得逕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另因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訂,及避免日後因條次變更即須配合調整,爰刪除第十四條之三條文「第六條第二項」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三及刪除第十四條之四)

二、為增加證券商之競爭力及資金運用之彈性,放寬證券商不得持有非營業用不動產之限制,並合理規範其適當範圍。(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為合理規範證券商自有資金之運用,爰規定證券商運用自有資金進行購買或投資證券、期貨等金融相關事業及其他經核准之用途應合併計算,其上限為資本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且其中具有股權性質之投資,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為簡化保管機構辦理款項交割之作業流程,爰修訂如證券經紀商已留存客戶之交易確認紀錄者,則免辦理交割單據之簽章;另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八十六條之條文規定,將現行印製之「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更名為「買賣報告書」。(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五、為擴大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之業務範圍,放寬現行僅得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限制,修正第五章名稱「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刪除「證券」兩字,並配合推動證券商國際化政策及因應經濟變遷,有關證券商得轉投資外國事業之範圍,修正為由本會另定之,以增加適時開放證券商轉投資外國事業範圍之法令適用彈性。(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

六、為因應證券商管理所需,並適時反映市場現況,將涉及計算資本適足比率細節之扣減資產金額之相關規定及附表書件,另由本會以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
(資料來源:20020807 證期會)

◎發布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

 我國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實施信用交易,至今已逾三年。為活絡櫃檯買賣市場之交易,並兼顧證券市場發展現況,爰放寬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標準,以維護投資人權益並兼顧證券市場管理與發展所需。本次修正條文內容為:上市(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公告暫停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上櫃股票融資融券交易之暫停與恢復,亦以淨值未低於票面為審核標準,毋須檢視獲利能力之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資料來源:20020807 證期會)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股利憑單填發獲配股東。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內有家未上市公司八十九年度分配總計約一千萬餘元股票股利予股東,未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填具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經依同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責令扣繳義務人(即公司負責人)限期補報及補發股利憑單,惟其辯稱,公司股東會雖決議分配前述股票股利,旋即因經營不善資金短缺而作罷,並無發放股利之事實,無須補報。但據該局掌握股東會議記錄顯示,該公司係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決議發放該筆股票股利,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未給付者,視同給付。」因此,該公司縱使未於六個月內給付該筆股票股利,同年十月間即視同給付,扣繳義務人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填報稽徵機關。
國稅局並指出,依前述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尚應加處罰鍰,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20020807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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