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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2/07

內  容  索  引: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及財務預測相關疑義之問與答

精  采  內  容: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報告及財務預測相關疑義之問與答

壹、金融控股公司之基本概念

何謂金融控股公司?
答:金融控股公司係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及第十條。

何謂控制性持股?
答:控制性持股係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成立方式?
答:金融控股公司得以發起設立、營業讓與或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詳第四題及第五題)

何謂營業讓與?
答:營業讓與係指金融機構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予他公司,以所讓與之資產負債淨值為對價,繳足承購他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並於取得發行新股時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同時他公司轉換為其子公司之行為。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何謂股份轉換?
答:股份轉換係指金融機構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預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原金融機構股東承購金融控股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股款之行為。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何謂金融控股公司分割?
答:金融控股公司分割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讓與其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予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以繳足該子公司(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承購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所需股款進行公司分割。
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貳、會計處理

營業讓與之會計處理為何?
答:
金融機構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他公司取得之資產負債應以原帳面價值列記,其差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茲就相關會計分錄釋例說明如下:
1、金融控股公司
借:負債
股權投資-子公司
貸:資產
2、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承受營業讓與之他公司)
借:資產
貸:負債
股本
資本公積
法令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基秘字第一八二號解釋函。

股份轉換之會計處理為何?
答:
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公司(原金融機構股東)應以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若有證據顯示股權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損益。金融控股公司所取得之股權投資應以該金融機構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投入資本,面額部份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份則作為資本公積。
茲就相關會計分錄釋例說明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公司(原金融機構之股東)
借:股權投資-金融控股公司
貸:股權投資-原金融機構
金融控股公司
借:股權投資-子公司
貸:股本
資本公積
法令依據:同前。

金融控股公司分割之會計處理為何?
答:可參考前述營業讓與之方式為之。
法令依據:同前。

參、財務報告之編製及揭露

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讓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如何編製財務報告?
答: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讓方式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轉換日開始編製財務報告,表達成立後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編製轉換年度及次一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擬制性比較財務報表之補充資訊。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第一七五九七四號函。

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應編製年度及期中合併財務報表?如何編製?
答: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應編製年度及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合併報表時,除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辦理外,對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均應編入合併報表。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第一七五九七四號函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
註: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過半數董事之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公報所定義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不同。

金融控股公司對其被投資公司應如何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答:
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期中財務報告時,對其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均應依權益法於當期認列投資損益。
未具控制性持股之被投資公司,若符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一定條件者,應於當期認列投資損益。
法令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第一七五九七四號函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




金融控股公司應如何揭露其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相關資訊?
答:為加強金融集團財務之透明化,金融控股公司應於財務報告(含合併報表)附註中揭露其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使投資大眾瞭解各該子公司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第一七五九七四號函。

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其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同期間之財務報表應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答: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其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合併報表,應依據各該子公司經會計師查核之同期間財務報表認列或編製。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第一七五九七四號函。

會計師核閱金融控股公司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應注意事項?
答:會計師核閱金融控股公司第一、三季財務報告,除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規定辦理外,尚應考量核閱其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同期間財務報告或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之必要性。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第一七五九七四號函及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

肆、財務預測之編製及揭露

金融控股公司是否應編製財務預測?因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而終止上市(櫃)之金融機構,是否仍應依規定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答: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以營業讓與或股份轉讓方式成立,且其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轉換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並於轉換日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至九十年度已轉換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應於九十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九十一年度財務預測,並於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因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而終止上市(櫃)之金融機構,如於轉換前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規定應繼續公開財務預測者,毋須再繼續公開財務預測。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第一七五九七四號函。

金融控股公司應如何編製財務預測?
答:金融控股公司編製財務預測,除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外,尚應揭露具控制性持股之子公司之預計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俾利投資大眾瞭解各該子公司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
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及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O)台財證(六)第一七五九七四號函。

伍、其他

金融機構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該金融控股公司委任之會計師與原金融機構不同者,是否視為會計師變動?
答:金融機構以營業讓與方式轉換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該金融控股公司委任之會計師如與原金融機構不同,因金融控股公司自轉換日成立,會計師仍應依首次受託查核相關規定辦理,不視為會計師變動
(資料來源:20020207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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