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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法於何規定禁止交叉持股? 答:部份上市公司利用交叉持股作為股市之安定操作時,因處理失當造成母公司營運重大虧損,故本次公司法修正中,新增禁止交叉持股之規定(已交叉持股之公司其續後應如何處理尚未訂定規則),其條文如下:
(股份收回、收買或收質)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
公司依前項但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收回或收買之股份,應於六個月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四項規定,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或抬高價格抵償債務或抑低價格出售時,應負賠償責任。
相關條文:
(特別股之收回)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股份收回、收買或收質)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出租全部營業等重要事項之特別決議)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提出之。
(請求收買股份)
第一百八十六條
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同時決議解散時,不在此限。
(收買股份之價格)
第一百八十七條
前條之請求,應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二十日內,提出記載股份種類及數額之書面為之。
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九十日內支付價款,自第一百八十五條決議日起六十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三十日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請求權失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第一百八十六條股東之請求,於公司取銷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之行為時,失其效力。
股東於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期間內,不為同項之請求時亦同。
(股份收買請求權)
第三百十七條
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被分割公司之股東會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新設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違反禁止交叉持股規定之相關罰則:
違反禁止交叉持股規定之公司,其相關人員除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外,另可能涉及刑法背信罪或侵占罪。依刑法之規定業務侵占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背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20020107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經營生鮮超市、百貨等零售業,其存貨估價雖經國稅局核准採用零售價法,惟仍應詳細分類及記載,否則如存貨成本及商品零售價無法勾稽查核,國稅局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生鮮超市、百貨等零售業,其存貨估價雖經國稅局核准採用零售價法,惟仍應詳細分類及記載,否則如存貨成本及商品零售價無法勾稽查核,國稅局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
國稅局說,該局最近查核台南地區某一家經營生鮮超市及百貨之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雖於上(八十七)年度經國稅局核准存貨估價採用零售價法,但本年度查帳時,卻發現其進貨帳及存貨帳未依規定記載,且商品未依核准時商品分類原則分類並記載,另貨品價格亦未依標價(零售價)出售,致進、銷、存無法勾稽,該局除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營業成本外,並註銷其以後年度存貨估價可採零售價法之資格。
該局特別強調,營利事業存貨估價採零售價法者,會計制度仍應健全,貨品須詳細分類及編號並按標價(零售價)出售,且進貨、存貨帳均應依規定記載成本及零售價,否則將被註銷採用零售價法之資格,甚至遭到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業成本,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20020107 賦稅署) ◎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並應在帳上記錄沖轉,以免因短報期末存貨數量致虛增銷貨成本而遭到處罰。 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除應取得合法憑證外,並應在帳上記錄沖轉,以免因短報期末存貨數量致虛增銷貨成本而遭到處罰。
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某家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毛利率較上年度顯著偏低,經調帳深入查核後,查獲該公司當年度列報之一筆銷貨退回二百餘萬元,雖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證明單」,但未於存貨帳簿記載沖轉,致涉嫌短報期末存貨數量而漏報所得二百餘萬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十餘萬元外,並應再處罰鍰四十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銷貨退回之貨品如確實無法修復再出售而必須廢棄時,得於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列為當年度損失。若銷貨退回之貨品並無損壞,且未再出售,則應轉列為存貨,以免因漏報而造成違章情事。 (資料來源:20020107 賦稅署) ◎夫妻分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除了應各自於結算申報書上填明其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應註記「業已分居」 納稅義務人如有婚姻不幸,以致夫妻分居,為避免申報綜合所得稅後被補稅處罰的困擾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夫妻必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得分開申報。分居中的夫妻,常常無法知悉配偶另一方所得情形,也不方便詢問對方,以致經常發生漏報所得之情事。俟接到補稅處罰時,才到該局咆哮理論徒增紛擾。該局希望有上述情形之夫妻,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除了應各自於結算申報書上填明其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應註記「業已分居」,俾稽徵機關辦理通報合併所得歸戶補稅。而計算補稅的方式,是先依合併申報方式,計算出夫妻各項所得全部應納稅額後,再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是額之比率,算出個別應負擔之應納稅額,減除夫妻其已扣繳及自繳稅額,分別加以補稅。
該局指出,分居之夫妻如果僅一方據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註明分居,將僅就未申報一方,依規定補稅處罰。所以申報之一方無論如何,務請據實寫明配偶關係,就可以避免受到處罰。 (資料來源:20020107 賦稅署) ◎公寓大廈管理員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何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及大廈停車場收費應否課稅暨給付管理員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該局分別說明如下:
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且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並得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存款利息免扣繳證明;惟需先依現行內政部頒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後,再憑其核發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
二、大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等對外營業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如大廈停車場僅供住戶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三、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管理員薪資報酬時,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憑單之申報事宜,並應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配發扣繳統一編號。 (資料來源:20020107 賦稅署) ◎買賣房屋有損失請保留憑據以節稅 買賣房屋有損失請保留憑據以節省稅金,近幾年房地產不景氣,有許多人投資買賣房屋賠錢,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財產交易損失,不要自認倒楣,應舉證列報扣除減稅。
該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有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額手稱慶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不足扣除者,得以以後三年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而其認定方式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餘額為正數就是所得;餘額為負數就是損失,因此如有損失要將買進和賣出的相關文件備齊,作為報稅時列報扣除的憑證。
這些相關文件包括原始買賣契約書(含私契)、收付款的記錄證明、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土地增值稅、裝潢費等。
如果出售房屋提不出買賣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會參照當年度財政部核定的當地「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課稅,該標準是不考慮納稅人出售房屋可能虧損情況,對實際有財產交易損失納稅人而言是非常划不來的,因此籲請民眾平日養成保存有關單據和憑證之習慣,作為日後申報所得稅舉證文件。 (資料來源:20020107 賦稅署) ◎承租房屋公司倒閉或他遷不明,房東因而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應如何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問:承租房屋公司倒閉或他遷不明,房東因而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應如何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答覆:公司行號承租個人房屋給付租金,並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因故於當年度進行中倒閉或他遷不明,致房東無法取得租賃所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代替承租人(即該公司行號)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繳單位蓋章處」以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蓋章欄」等處,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即可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述承租人已經扣繳之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的應納稅款或退稅。這種補報之扣繳憑單,國稅局不會以逾期申報案件處理。 (資料來源:20020107 賦稅署)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決算書表,指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所編製且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後之左列報表: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第 五 條 公司應將決算書表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
前項決算書表之查核或限期申報,除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及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公司,分別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外,由主管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業務,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一項之申報,公司得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並附具代理申報委託書。
第 六 條 受查核公司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查核簽證。
會計師受託查核前項公司財務報表,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年度簽證案件清單;如有依第七條規定受託查核時,亦應一併申報。
第 八 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公司決算書表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公司之支出超過一定金額以上者,有無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二、年度決算是否如期辦理完竣。
三、有無設置帳簿及備置憑證。
四、所送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是否與帳載各科目餘額相符。
五、公司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有無由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六、公司應收之股款,有無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之情形。
七、公司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有無超過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八、公司之資金,除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規定之情形外,有無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九、公司決算書表有無提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十、公司有無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之情事。
第十一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股份有限公司之決算書表,除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外,應另查核左列事項:
一、公司虧損是否已達實收資本二分之一,或公司資產是否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情形。
二、公司分派盈餘時有無先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按章程規定分配員工紅利。
三、有無依法令規定累積資本公積。
四、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是否依法使用。
五、資產重估價是否依法辦理,列帳是否合法。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決算書表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並加說明。 (資料來源:20020107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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