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78/04/07 |
| 內 容 索 引: |
| 精 采 內 容: |
|
◎不滿一股之金額配發現金之規定,不能由股東會決議提高不滿十股之金額配發現金 准司法行政部六七、三、二七臺(67)函參0二六四九號函復意見以:「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係就公司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時,應經公司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所為之規定。同項後段所謂『其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云云,乃就發行新股時,如其金額不滿一股而設之規定,換言之,如經股東會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發行新股時,即應按其持有之股份比例分配之,其金額不滿一股時,始得分派現金,以維持各股東平等之權利,並非謂股東會亦得任意決議股份在多少股以上者配發新股,不滿多少股者,分派現金之意。」(經濟部六七、四、七商0九九一四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