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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5/03/06

內  容  索  引: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

精  采  內  容: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

(公告日期:104/3/6台財稅字第1040000957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我國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考量本準則發布施行迄今屆滿十年,為因應國際發展趨勢,提升查核效能,簡化預先訂價協議申辦作業,降低跨國企業雙重課稅風險,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增訂一條、修正八條共九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企業重組之定義及企業重組交易類型。(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增訂營利事業從事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應考量之因素及實際交易執行之認定。(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三、 將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納入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 將各參與人均對受控交易作出有價值及獨特貢獻之情形納入適用利潤分割法。(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五、 將決算申報案件納入本準則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

六、 修正預先訂價協議申辦制度並增訂預備會議申請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七、 對於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文據或未能提示,稽徵機關亦未查得資料,得按「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資料來源:20150306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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