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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3/06/06

內  容  索  引:

◎有關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認定標準,上櫃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暫以公司自公開發行後,其最近期之財務報告經二位相同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以上(含五年)者方納入實質審閱,嗣後(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則回歸原認定標準。

精  采  內  容:

◎有關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認定標準,上櫃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暫以公司自公開發行後,其最近期之財務報告經二位相同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以上(含五年)者方納入實質審閱,嗣後(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則回歸原認定標準。

發文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92)證櫃上字第15370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相關法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4條(92.04.30版)


主旨:有關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認定標準,上櫃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暫以公司自公開發行後,其最近期之財務報告經二位相同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以上(含五年)者方納入實質審閱,嗣後(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則回歸原認定標準。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台財證六字第○九二○○○二二二○號函辦理。

說明:
一、本中心曾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以(九二)證櫃上字第○七一八○號函公告修正「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內容略為:「公司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本中心將列入財務報告之必要受查公司」,並曾敘明所謂「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係指公司自公開發行後,其最近期之財務報告經其中一位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以上(含五年)者即符合本規範,前述相關修正條文自上櫃公司檢送九十二年度(含)以後之財務報告(於九十三年四月底前檢送)開始實施。

二、今因會計師界反應部分事務所會計師人數有限且採專業分工,上市上櫃公司中由相同兩位會計師查核簽證達四年以上之家數頗多,欲於一年內更換二位會計師有其困難,考量部分小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大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分所可能缺乏專精特定行業之會計師可供更換,不利於服務品質,且若於一年內同時更換兩位會計師有礙查核服務之延續性。
三為使簽證會計師能妥善交接工作以維持查核品質及效率,本中心爰參採會計師公會之建議酌予緩衝期,對上櫃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由原先規範公司自公開發行後,其最近期之財務報告經其中一位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者,放寬為二位相同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者始納入財務報告之實質審閱對象,嗣後(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回歸原認定標準。
(資料來源:20130606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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