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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12/06

內  容  索  引:

◎放寬外國企業來臺掛牌股票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限制案

◎我國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適用IAS12 會計處理之Q&A

精  采  內  容:

◎放寬外國企業來臺掛牌股票每股面額新臺幣十元限制案

現行外國企業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每股面額應為新臺幣(下同)十元之相關規範,外界迭反應影響來臺掛牌意願及實際作業,金管會經邀集相關單位會商研議後,同意取消上開限制,於今(6)日核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所報相關規章修正條文草案,相關規章自101年1月1日施行,即自明年起申請上市(櫃)及登錄興櫃之外國企業得採無面額或以面額不限十元之方式發行股票。
目前與每股面額相關之法規,主要為與「股本」或「實收資本額」有關之計算標準,規章修正數計28種,包含證交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及營業細則等14種、櫃買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及第一上市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等14種。修正重點為:以發行面及資訊揭露面而言,將以「股本」規範標準之規定,改以「股東權益」為計算基礎;交易面及監視面而言,現行「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之信用交易審查標準,改採「無累積虧損」之條件;現行以淨值低於「股本」1/2或3/10,列為變更交易及分盤交易標準,改採股東投入(「股本」加「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代替股本為計算基礎。
該項放寬措施預期效益,包括:
一、 增進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力:現行國外主要證券市場對於外國企業申請上市多未限制每股面額,故取消每股面額十元規定,將有助於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
二、 吸引外國企業來臺掛牌:目前來臺掛牌之外國企業,為符合每股面額十元規定,多於第三地(如開曼群島)設控股公司進行股權重組,增加企業作業成本、延長掛牌時程及衍生相關稅務風險,故取消上開限制,將有助於降低外國企業整體籌資成本。
三、 提升資訊透明度:取消每股面額十元規定後,外國企業可選擇逕以其營運主體作為來臺掛牌主體,使投資人更容易認識發行公司,有助於提升資訊透明度,進而提升投資意願。
為利投資人便於區別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十元之公司,未來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於其證券簡稱予以適當標記,使投資人不易混淆,此外,將於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及「MIS基本市況報導」等網站,加以附註說明,加強提醒投資人注意,另編製宣導手冊及持續辦理多項投資人宣導活動,以落實投資人教育。又針對相關證券專業機構(如證券分析師及證券商營業員等),將舉辦定期或不定期之教育宣導,並洽請證券教育訓練單位納入相關訓練課程,俾利各界廣為瞭解。
(資料來源:20111206 證期局)

◎我國企業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適用IAS12 會計處理之Q&A

問題內容:

1. IAS12規定,公司是否應於盈餘產生年度認列未分配盈餘10%之所得稅費用?估計時可否考慮預期之盈餘分配?
2. 如公司估計未分配盈餘10%所得稅負債時不應考量預期盈餘分配之效果,若公司訂有明確之股利政策(即公司之股利政策業經股東同意及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於計算加徵10%所得稅負債時是否可先扣除該未來分配金額?

回答:

1. 按現行台灣公司法規定,當年度盈餘分配須俟次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始得決定,因此適用IAS 12之規定時,企業於盈餘產生年度(第1年)僅須認列17%之所得稅,尚無須就未分配盈餘部分估列10%所得稅費用。
2. 當年盈餘俟次年度(第2年)股東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後,企業始就實際盈餘之分配情形,認列10%之未分配盈餘所得稅費用。
(資料來源:20111206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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