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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12/06

內  容  索  引:

◎重要長期工程合約之揭露。

◎保證金之會計處理。

◎呆帳費用之分類。

◎建設公司辦理土地重劃所支出之重劃成本及因而獲得重劃完成之部分土地作為報償之會計處理。

◎專業投資公司購置土地興建辦公大樓出售之損益認列疑義。

◎原採成本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因持股比例改變,而採用權益法時之會計處理。

◎存貨成本衡量方法平時採標準成本法期末調整為實際成本是否涉及會計原則變動。

◎公告97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之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精  采  內  容:

◎重要長期工程合約之揭露。

Q:企業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重要長期工程合約之工程合約價款、估計總成本、已完工比例、預定完工年度及已認列累積損益等資訊時,是否應以個案別揭露?

A:長期工程合約之重要工程所應揭露之相關資訊,得就個案別揭露,亦得分別依其性質及完工年度予以合併揭露。
(資料來源:20071206 會計人電子報223)

◎保證金之會計處理。

Q:會計上是否需就「存入保證金」設算並承認收入及成本?若應設算,其利率如何決定?

A:一般而言,存入保證金無須設算利息費用入帳。惟若完全以保證金方式收取,或所收取之會費或以後所收取之服務收入顯然偏低時,則應按其正常之孳息利率設算收入,借記「利息費用」,貸記「服務收入」。
(資料來源:20071206 會計人電子報223)

◎呆帳費用之分類。

Q:呆帳費用科目係屬管銷費用,抑或銷貨收入之減項?

A:呆帳費用可能因授信政策、帳款催收或其他客觀環境等因素影響而發生,故宜列為營業費用,不宜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資料來源:20071206 會計人電子報223)

◎建設公司辦理土地重劃所支出之重劃成本及因而獲得重劃完成之部分土地作為報償之會計處理。

Q:甲建設公司之營業項目之一為辦理市地重劃顧問業務,擬與乙重劃委員會訂定重劃顧問契約,甲建設公司除負責重劃作業之工程設計、技術、諮詢及工程圖送審外,尚須負擔因重劃必須支出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及公共設施之工程費用。甲建設公司因負責此重劃業務可獲得重劃後之部分土地(稱之為抵費地)作為報酬。

試問:

1.由於重劃業務為甲建設公司向經濟部登記之營業項目,而抵費地實質上係因甲建設公司從事上述重劃作業工作之報償,故甲建設公司是否得以該抵費地之公平市價認列營業收入?而公平市價之認定因該土地方重劃完成市價資料不易取得,基於保守原則,是否得以重劃核定之公告現值認列?

2.甲建設公司認列收入之時點是應以確定抵費地之分配時或土地過戶時?

3.基於收益與成本配合原則,甲建設公司因重劃業務所支付之成本及相關費用是否可遞延至收益認列時點(即取得重劃完成之土地時),始認列該成本?

A:

一、公司因重劃業務而獲得土地作為報酬,若該重劃業務為公司之經常營業活動,則宜列為營業收入,至於評價基礎則以該土地之公平市價為基礎,若無公平市價可循,則應採用合理之估價方法加以衡量。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段之規定,收入通常於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下列四項條件全部符合時,方宜認為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而且已賺得:

1.具有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雙方交易存在。

2.商品已交付且風險及報酬已移轉、勞務已提供或資產已提供他人使用。

3.價款係屬固定或可決定。

4.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

就本案而言,應於公司完成重劃活動且抵費地過戶完成時認列為收益。

三、僅有與該重劃收益有直接因果關係之成本,才得予遞延與該收益配合,否則仍應列為期間費用。
(資料來源:20071206 會計人電子報223)

◎專業投資公司購置土地興建辦公大樓出售之損益認列疑義。

Q:甲公司為一專業投資公司,其營業項目中並無委託營造廠興建商業大樓出租出售之業務,甲公司購置土地興建辦公大樓,原意除自用樓層外,其餘出租,並帳列為固定資產科目。

試問甲公司購置土地興建辦公大樓出售之房地損益係屬處分固定資產損益,抑或應列為營業利益?又相關之房地資產應如何列帳?

A:

一、本案甲公司為已公開發行之專業投資公司,平常並未經常購置土地興建辦公大樓出售,且其管理當局興建大樓之原意為供營業自用,故應帳列為「固定資產」科目。

惟出租部分則應轉列適當科目。

二、出售部分若屬自用樓層,為處分固定資產之損益,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損益。出售部分若原屬出租樓層,則視興建辦公大樓出售或出租是否為主要且經常性營業活動,興建辦公大樓出售或出租若屬主要且經常性之營業活動,則應將出售房地收入及租金收入列為營業收入,否則,應列為營業外收入。至於是否屬於經常性之主要營業活動,乃實質認定問題。
(資料來源:20071206 會計人電子報223)

◎原採成本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因持股比例改變,而採用權益法時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原先於帳上列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因乙公司長期虧損,故擬由其先行辦理減資後,並同時辦理現金增資溢價發行新股,由於甲公司非按比例認購部分新股份,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其會計處理由原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改為權益法,則因而產生的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應調整資本公積或分年攤提?

A:

一、甲公司對乙公司之股權投資原列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因乙公司現金增資溢價發行新股,甲公司非按比例認購,致使投資比例發生變動,其會計處理改為權益法。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40與40-1段之規定,長期股權投資變更為權益法時,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應追溯調整,或自變更年度起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若採追溯調整,則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若不追溯調整,應以年初該投資之帳面價值,調整原為反映資產公平價值而列於股東權益之調整數後之金額,作為採權益法長期投資之初始帳面價值。

二、因此,甲公司若採追溯調整,則視為自始採權益法評價,應逐筆調整與「長期投資」科目相關之事項;至乙公司發行新股,甲公司非按比例認購時,應依第五號公報第50段及本會發布之(81)基秘字第139號函之規定,計算甲公司取得股權淨值之增減數,再以本次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增減數之差額,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

三、若甲公司不追溯調整,則應比較變更年度之總投資成本與持有乙公司之股權淨值總額,依第五號公報第39段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71206 會計人電子報223)

◎存貨成本衡量方法平時採標準成本法期末調整為實際成本是否涉及會計原則變動。

Q:甲公司以產銷筆記型電腦及電腦週邊設備為主,存貨會計政策原採用標準成本為入帳基礎,並於每月月末結帳日依各類存貨及銷貨成本金額比例分攤各項標準成本差異,還原各類存貨及銷管成本為實際成本,嗣因考量資訊產品推陳出新極為迅速,各類相關原料價格波動頻繁,原訂每三個月修訂一次標準成本,已不符管理需求,故擬改按實際成本之月加權平均法計算結轉存貨成本。請問甲公司是否涉及會計原則變動?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4段規定,會計原則變動係指由原採用之會計原則改用另一會計原則。

  甲公司平時採標準成本為入帳基礎,惟於每月月末結帳時依各類存貨及銷貨成本金額比例分攤各項標準成本差異,還原各類存貨及銷貨成本為實際成本,故甲公司變更前後之存貨成本衡量方法係屬同一會計原則,未涉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所定義之會計原則變動。
(資料來源:20071206 會計人電子報223)

◎公告97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之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日期文號:財政部96.12.6台財稅字第09604563270號
摘要:公告97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之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主旨:公告97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之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說明: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6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97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97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97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四、97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97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資料來源:2007120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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