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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8/06

內  容  索  引:

◎百貨公司促銷補助收入之會計處理。

◎「長期投資─不動產」價值減損之判斷。

◎以技術移轉為目的而取得技術授權之會計處理。

◎地上權在資產負債表上之表達及成本之決定。

◎期中財務報表應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之規定,揭露部門別財務資訊。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五項及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七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

精  采  內  容:

◎百貨公司促銷補助收入之會計處理。

Q:甲百貨公司係以專櫃方式銷售商品,當其重新裝潢賣場或進行廣告促銷活動時,均會向各專櫃要求負擔部份裝潢或促銷費用。試問,甲公司向各專櫃廠商收取之裝潢或促銷補助費,於會計上應如何處理?

A:甲公司向廠商收取之促銷補助費,如能明確辨識係屬裝潢設備或各項促銷費用之分攤者,應作為裝潢設備成本或促銷費用之減少,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則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070806 會計人電子報205)

◎「長期投資─不動產」價值減損之判斷。

Q:

對於「長期投資─不動產」,如何取得其價值減損之依據?

A:
「長期投資─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宜評估其價值是否發生減損:

(一)不動產之使用程度或方式發生重大變動。
(二)政府法令或經營環境發生不利之重大變動,致影響不動產之價值。
(三)不動產累積之取得或建造成本顯著高於原預期之取得成本或造價。
(四)預期持有不動產將持續發生損失。
(五)其他有造成投資價值下跌之虞者。
(資料來源:20070806 會計人電子報205)

◎以技術移轉為目的而取得技術授權之會計處理。

Q:一、甲公司為一化學製藥公司,由於製藥業在先進國家為高附加價值產業,於新藥開發時,需投入龐大資金、人力及時間。一般而言,此行業其藥品自研究開發至核准上市所需成本於1987年即達 2 億3100萬美元,且平均研究時期約12年。

二、甲公司為取得美國乙製藥廠新開發藥劑之技術移轉及亞洲市場製 造及銷售權,而與乙公司訂定合資契約,約定之初雙方即表達長 期合作意願,即日後乙公司開發出新藥品時將陸續移轉給甲公司 在臺生產。且契約中明定(1)合資企業的名稱為丙公司。(2)甲公司與乙公司聯合控制其合資企業。

三、為履行合資契約,甲公司投資500萬美元予乙公司,其中以美金300萬元取得乙公司股份,占該公司股份之19.14 %及董事一席; 另200萬美元是為購買乙公司所提供之機器、設備與技術。

依會計學理,甲公司為取得技術移轉之支出,可否全數列為專利使用權之資產?

A:一、本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一席董事,故甲公司以美金 300萬元取得乙公司股份604,649股,應全數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二、甲公司上述長期股權投資如對乙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應採用權益法評價,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之規定辦理。

三、如長期股權投資因投資無價值而全數沖銷時,上述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之未攤餘額亦應一併銷除。
(資料來源:20070806 會計人電子報205)

◎地上權在資產負債表上之表達及成本之決定。

Q:甲公司與台北市政府簽訂合約,取得市政府所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權利,此地上權之資產如何於資產負債表表達?其成本又如何決定?

A:甲公司得將該權利列於固定資產項下以地上權表示,或單獨列於無形資產項下。再者,依會計學理,資產之成本應包含使資產達可使用狀態之一切必要支出。甲公司為取得地上權,除支付一定金額之權利金外,為使地上權達可使用狀態,並支付原住戶拆遷補償費等支出,凡此支出,皆屬為使地上權達可使用狀態之必要支出,故皆應認列為地上權之成本。
(資料來源:20070806 會計人電子報205)

◎期中財務報表應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之規定,揭露部門別財務資訊。

Q:由於行業具有季節性,於期中揭露部門別財務資訊則不具意義,甚或可能引起誤導。故在不影響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成本效益之考量下,應可免除期中財務報表揭露部門別財務資訊之要求。

試問:
期中財務報表應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部門別財務資訊之揭露」之規定辦理?

A:
期中財務報表得不揭露部門別財務資訊,但部門之營收比例有重大變動者,仍應揭露各部門收入及損益。
(資料來源:20070806 會計人電子報205)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五項及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七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60042004號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五項及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七項,所稱最近一次股東會,當獨立董事或董事因故解任之時點,已逾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訂定股東會日期及股東會議案內容之決議日,或章程訂有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已逾董事會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及董事應選名額之決議日者,為前述董事會決議所召開股東會之下次股東會。
(資料來源:20070806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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