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9/06

內  容  索  引:

◎營利事業提供資金予關係企業使用,以實際提供之金額按實際提供之天數加權平均計算之金額為準,決定是否需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精  采  內  容:

◎營利事業提供資金予關係企業使用,以實際提供之金額按實際提供之天數加權平均計算之金額為準,決定是否需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我國移轉訂價制度上路後,營利事業自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就受控交易進行移轉訂價分析,自我審視評估受控交易所訂之價格或利潤是否符合常規,是否造成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形,並作成記錄完整分析之移轉訂價報告。由於上述報告所涵蓋之移轉訂價分析,係就影響受控交易價格或利潤之各項因素、各個層面所作之完整分析,營利事業無論是自行製作,或委託適合之專家製作,都需耗費一定之人力與成本。因此,為適度減輕營利事業之負擔與成本,財政部於94年底訂定「避風港法則」,規範符合一定要件之營利事業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之文據取代。
  前述「避風港法則」所規範之要件,係考量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能力及其藉受控交易規避稅負之可能性所訂定,故涵蓋營利事業之收入規模及其與關係企業所處稅負環境之差異(以下簡稱主體要件),暨相互間受控交易金額之高低(以下簡稱受控交易要件)等。以受控交易要件為例,營利事業無論全年收入總額多寡、是否享有租稅減免優惠,只要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億元,均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所謂「受控交易總額」,係不分交易類型,且無論交易所涉為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計算時,如屬資金之使用或提供交易類型,係以「資金金額」按當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計算之金額為準。
  舉例言之,甲公司持有國外免稅地區乙公司之股權達80%,94年度全年收入合計數為5億元,受控交易包括:甲公司對乙公司之全年銷貨淨額0.9億元,94年1月1日無息提供10億元資金予乙公司使用1年。甲公司適用避風港法則時,因已不符合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主體要件,故需視其是否符合另一要件-受控交易總額要件,以決定其是否具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之義務。本案中,甲公司雖係無息提供資金予乙公司使用,惟按94年度財政部核定向非金融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計算之金額為1.56億元(=10億元×年利率15.6%),如再加上對乙公司之銷貨金額0.9億元,全年受控交易總額為2.46億元,已不符合避風港法則之規定,因此,甲公司94年度應就其受控交易製作移轉訂價報告。
  前述例子中,甲公司提供乙公司之資金使用期間長達1年,故計算時,「資金金額」係以10億元為準。假設乙公司於使用15天後,即將資金歸還甲公司且未再借入,此時,「資金金額」是否仍以本金10億元計算,似有疑義。考量本案中甲公司提供資金予乙公司使用未收取利息,並不符合獨立企業間之交易常規,無論係甲公司自行於所得稅申報書上調整申報,或稽徵機關未來查核調整,按常規利率計算利息收入時,其「資金金額」均係以實際提供資金之金額10億元,按其實際提供資金之天數加權平均計算之金額0.41億元(=10億元×15天÷365天)為準,因此,財政部乃於補充核釋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適用避風港法則時,亦採此一方式計算,以保障企業之權益。依據上開解釋,甲公司從事資金提供交易類型之金額為6.4百萬元(=0.41億元×15.6%),全年受控交易總額為0.964億元,未達1億元,故甲公司94年度可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足資證明其受控交易之結果符合常規之文據取代。
(資料來源:20060906 賦稅署)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