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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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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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第326條第1、2項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準此,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依上開規定辦理,尚無同法第20條及第228條之適用問題。
一、 按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復按同法第172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條文既明定公司應在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提案,自應由董事會決議股東常會開會日期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又公司公告受理提案之處所及受理期間時,須否一併公告股東會開會日期及召集事由一節,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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