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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報表採單期表達者,得不依修訂後第7號公報第46段第2項關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之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3879號
一、依本會93年12月16日金管證六字第0930154140號令及94年3月2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7號令之規定,上市(櫃)公司自94年度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自95年度起應公告申報半年度合併報表,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另查修訂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7號「合併財務報表」第46段第2項規定,企業應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額外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報表主體與以前年度報表主體之差異及變動原因,暨母公司與以前年度未追溯重編併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於以前年度相互間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有關第44段第(1)、(3)、(7)至(10)款關於子公司之相關資料等事項。
二、基於單期表達之半年度合併報表尚無以前同期間之報表可供比較,故首次公開半年度合併報表採單期表達者,得不依前開修訂後第7號公報第46段第2項關於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揭露之規定辦理,俟編製94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始適用該項規定。 (資料來源:20050906 證期局) ◎營業人以快遞運送貨物出口,按一般出口通關方式辦理報關出口者,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免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北局國稅局表示,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貨物出口,需提示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或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配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作業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國際快遞業者運送外銷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其出口貨物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得以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出具載明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如出口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者,應按一般出口通關方式辦理報關出口,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免檢附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2005090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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