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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金新制翻案 年滿六十歲者才可請領 勞退金制度大轉彎,勞委會原規劃勞工年滿六十歲以前,若因失業或天災事變,發生緊急救助需求時,可提前動支退休金帳戶、請領退休金,經勞委會委員會議決議後翻案,勞工必須年滿六十歲,才可請領退休金。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草案預計年底前即可經行政院核定,配合勞退新制在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
勞委會表示,勞退條例僅規範退休金制度,並未增列退休金可作為急難救助之用,在母法未授權的情況下,施行細則設計勞工提前請領退休金的例外條款,恐有逾越母法之嫌。因此委員會決議,刪除提前請領退休金的設計,待勞退條例修法,賦予提前請領的法源依據後,再增列至施行細則裡。
未來新制上路後,勞工必須參加新制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歲,才可請領月退金;或是參加新制年資未滿十五年且年滿六十歲,才可一次領取個人帳戶裡的退休金。至於參加年金保險制的勞工,也得等到年滿六十歲時,才可開始請領退休金。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下市機制 成交量將是觀察指標 證交所日前表示,過去的下市指標過於偏重公司淨值、虧損等財務面指標,而忽略交易面。未來退場下市機制,擬將成交量納為觀察指標。
同時,金管會預計於九十四年一月提出之「上市後管理方案」,研擬將上市審查中,加入交易面指標,若未來上市櫃公司在一定的年限未達到指標要求,將輔導轉往另一塊板交易。方向不謀而合,也顯示退場下市機制納入成交量表現已屬既定方向,這三、四十家成交量甚小的上市公司也將成為市場密切觀察的指標。
證交所表示,沒有成交量的公司,掛在市場上,證交所不但沒有手續費可收,還得照常提供財報審查等服務,不符合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對公司而言,沒有成交量的公司,上市也沒有意義,因為無法達到募集資金的功能。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上市審查 證交所全權負責 證交所表示,沒有成交量的公司,掛在市場上,證交所不但沒有手續費可收,還得照常提供財報審查等服務,不符合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對公司而言,沒有成交量的公司,上市也沒有意義,因為無法達到募集資金的功能。
上市審查程序未來交由證交所全權負責,也意味證交所和上市公司之間的關係,將由公權力的關係轉化為契約關係,除了證交所的審查責任加重外,承銷商、會計師等都要負起一定責任。相關配套的契約關係修正等,證交所將委請法律顧問評估修改相關法規。
例如目前的上市審查制度,是由證交所經理部門查核後送審議委員會審議,再送請董事會通過,報請證期局核准後,完成上市審查程序;金管會構想未來則全權交由證交所審查,董事會通過後即完成審查程序,不再報請證期局核准。
證交所表示,英國富時公司今年仍把台灣資本市場列為「先進新興市場」,而未升級為「已開發市場」,主要是評估台股仍有平盤以下不能放空等五項指標尚未達到其評估準;金管會已責成證期局、證交所等相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針對相關指標開放評估改善,證交所把台股九十四年列為已開發市場列為首要目標。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企業併購資訊揭露 從嚴規範 上市櫃公司併購相關資訊揭露制度將從嚴規範。證期局會同相關單位訂定的「企業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出爐,明訂企業取得或公開收購標的公司股權,未達其已發行股分10%前,不得任意發布已掌握的股權資訊,以免造成相關公司股價異常波動。
擬定企業併購資訊揭露自律規範,證期局表示,主要是鑑於近年常見上市櫃公司在併購案尚未確定前,外界已出現未經證實的傳聞或報導,或有上市櫃公司人員任意發布期望的併購對象,或表示掌控特定公司股權等情事,以致衍生股價異常波動並影響投資人判斷,對發行公司形象及證券市場秩序均有不利影響。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委託書徵求改革 新增條文 金管會日前通過「股務處理準則」新增條文,為研擬中的「股東會事務處理公司」尋得法源基礎,明訂該公司實收資本額須二億元以上,董事會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
金管會已一併通過股務處理準則與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在證期局完成公告後,這兩項新制都將在明(九十四)年起,適用所有的上市櫃公司。證期局也將在最近公告委託書徵求管理辦法,公司如有董監改選,在股東會召開前,應將徵求人、董監候選名單寄給股東,杜絕「空白委託書」。
金管會表示,改革的第一步是催生委託書的徵求平台,亦即股東會事務處理公司,在股務處理準則的第三條增列第二項,實收資本額須二億元以上,籌組者若為證券商,持有的股份合計須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的50%,且每家證券商持有股份未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董事會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是獨立董事。
由於股東會事務處理公司並非特許行業,凡有意願與能力者,皆可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登記。金管會也不會要求所有的上市櫃公司的委託書均須交給某家公司辦理,而由上市櫃公司自行選擇。
改革委託書徵求制度的第二步是在「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中,要求上市櫃公司有董監事改選議案時,應製作「徵求人彙總名單」、董監事候選名單和徵求場所,併同開會通知書附送股東,讓股東有明確訊息,了解是誰在徵求委託書,並由股東親自圈選。改革的第三步,須等經濟部修改公司法後,才能推動通訊投票與線上投票,可望再提昇股東會召開的效率。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修正「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30453604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2 條條文
第 5 條
會計師申請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者,財政部應即通報稽徵機關,並於網 站公告,異動時亦同;其不具稅務代理人資格而擅自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者,稽徵機關除不受理其代理案件外,並應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第 12 條
經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受託代理所得稅事務,應依有關法令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違反有關法令及本辦法規定,涉有違失者,稽徵機 關應視其情節輕重,敘明事實,備齊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付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處理之。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Q:設甲建設公司所推出包工包料之A預售建案中,分為1.自用、2.只售不租回及3.售後租回三部分,其中售後租回部分約定六年期滿出租人得要求甲公司買回,該部分依本會(83)基秘字第003號函規定,不得認列收入,而按融資處理,認列負債及利息費用。
依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房預售,若能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依本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
1.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請問上述條件2.所指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之工程總成本,在A預售建案中應如何界定?另A預售建案中屬售後租回之部分,其附買回條件之契約價是否包含於此預售契約總額內? A:本案在判斷預售契約總額是否達到估計工程總成本時,估計工程總成本係指同一建照扣除自用部分後之工程總成本。而A預售建案中屬售後租回之部分,因出租人具有要求甲公司買回之權利,故實質上非屬賣斷,其契約價不應包含於預售契約總額。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Q:(84)基秘字第184號函釋認為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股票,由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承購,其處分損益應予消除,惟函釋中尚未說明該函是否應追溯適用。若甲公司於基金會釋示前已編製完成並經股東會承認之八十三年度財務報表,及經董事會通過並已公告之八十四年上半年及第一、第三季之財務報表可否免追溯重編?而自編製八十四年度財務報表起適用之? A:甲公司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股票予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承購,其處分損益未予消除,與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第34段之規定不一致,係屬錯誤之會計處理,依本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17段之規定,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並揭露錯誤之性質,及其對發生錯誤年度之損益影響。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Q:一、廠區建廠土地建廠期間能否繼續計算利息資本化?
二、原料儲存用地面積大於建廠土地,且在建廠期間從事整地工作,建廠期間能否繼續計算利息資本化?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準則」第四段規定「土地如已積極進行開發或建造工作,則在該工作持續期間應將土地及開發成本之利息資本化,作為建築物之成本」,故甲公司於建廠期間同時符合下列三種情況時,即應開始將廠區建廠土地之利息資本化:
(1)購建資產之支出已經發生。
(2)正在進行使該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及地點之必要工作。
(3)利息已經發生。
當廠區完工可供使用時,即應停止利息資本化。
二、甲公司原料儲存用地於整地建造期間已支付價款,並發生利息支出,應於該整地期間將土地及開發成本之利息資本化,作為土地改良。當整地完工達可使用狀態後,毋須再進行開發或建造,不得將利息資本化。若原料儲存區可分區使用時,則該整地完工部份應停止利息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若有長期持有共同基金之積極意圖及能力,得否將共同基金受益憑證列為長期投資? A:共同基金之受益憑證應有公開市場而隨時可出售變現,故原則上應歸屬於流動資產。若投資人有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及能力,始可列為長期投資,換言之,必須有客觀證據佐證企業要將共同基金受益憑證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如果僅是無意圖將其出售,並不表示有意圖長期持有。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Q:經營房屋興建投資業之建設公司,其主要營業項目為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售、出租,其購入整批營建用地開發興建一新社區,於興建開發中將若干土地規劃為社區居民之道路用地,設若該道路用地登記有獨立之地號,並由建設公司保有該產權,未來對該私有土地之既成道路等待政府辦理徵收,則建設公司對該道路用地須否入帳?若須入帳,則究應以原始取得成本按過戶予社區居民與公司保有道路用地之面積相對比例分攤計算成本,抑或以淨變現價值作為列帳基礎?又,該道路用地應列入財務報表何科目項下? A:一、建設公司保有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產權,因道路之開發係法令規定且可增加建築物之經濟效益,宜與整批營建用地視為一體;故建設公司對私有土地上等待政府辦理徵收之既成道路,毋須另行入帳,由可供出售及使用土地分攤其成本,俟政府實際辦理徵收時,將所收之徵收款按已售及未售土地比例分攤,若分攤於已售者列為其他收入,若分攤於未售者列為該土地成本之減項。
二、惟若有證據顯示政府即將辦理徵收時,該既成道路之私有土地應以預期徵收款入帳。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Q:精算之淨退休金成本為負數時,將使淨退休金成本產生貸方餘額,應依其性質做為產品成本或銷管費用(薪資)之減少,然借方科目為何?此借方科目於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A:淨退休金成本為負數時,依(85)基秘字第020號函說明淨退休金成本貸方餘額應依其性質做為產品成本或銷管費用(薪資)之減少。其借方科目為「預付退休金」,列於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項下。預付退休金應與原帳列應計退休金負債或預付退休金合併,以淨額表達。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 問題背景:
一、A公司(被分割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之規定,將原內、外銷部門之營業採股東權益型態分割給B、C二家公司,即A公司將其內銷及海外轉投資事業讓與B公司(新設及受讓公司),另將其外銷事業讓與C公司(新設及受讓公司),A公司同時辦理減資,並由原A公司股東百分之百取得B公司及C公司之股權。其中B公司取得A公司分割前36.05%之淨值,C公司取得A公司分割前35.99%之淨值。未來一年B、C公司之營業收入預期分別達讓與公司(A)之54%及46%。
二、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之說明二、「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係屬聯屬公司(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因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受讓公司亦以讓與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為基礎,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之規定。
會計問題:
一、依問題背景二所述之聯屬公司定義,只提及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之型態,試問就問題背景一所述之A、B、C公司是否亦屬聯屬公司型態,而B、C公司是否適用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之說明,以原A公司之帳列資產(減除減損損失後之淨額)及負債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
二、依問題背景二所述之會計處理,提及受讓公司應以讓與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為入帳成本,並以二者為基礎,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唯依此種會計處理模式,原A公司除股本以外之科目,如資本公積、本期損益、累積盈餘及換算調整數等科目,全部悉數轉入B、C公司之資本公積科目,則按公司法第二三九條規定,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及以已實現之資本公積轉增資外,不得使用之,將影響原股東所得享有之盈餘分配權益(累積盈餘得以現金股利發放於股東、資本公積僅得用以彌補虧損及轉增資),上開會計處理方式,是否允當?
會計處理分析:
來函所述A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規定,將原內外銷部門之營業採股東權益型態分割給B、C二家公司,若A公司股東就所取得之受讓公司股權而言,其相對持股比例並未改變,則得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處理。
前述分割若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處理,由於分割公司經濟實質上係延續被分割公司,故A公司股東權益除與分割營業相關之科目(如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及累積換算調整數),應配合讓與營業之資產分割與B及C公司外,其餘股東權益項目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惟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資料來源:20041206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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