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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0/06

內  容  索  引:

◎重購退稅之省思

◎土地現值申報案經註銷不影響土地登記效力

◎三年內失竊之設備尚無已抵減之投資抵減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如何申請核發英文版居住者證明?

精  采  內  容:

◎重購退稅之省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部分,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最近有納稅義務人黃太太,提出土地移轉買賣資料要辦理重購退稅,一看之下,出售土地繳了二百三十三萬元土地增值稅,重購土地的地價一、一七六萬元也超過出售土地的地價九八六萬元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之餘額,且兩處都符合自用住宅的規定,但是新買的土地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夫妻各二分之一,地價各五八八萬元,以黃太太名義賣的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二百三十三萬元後之餘額為七五三萬元,超過新買的地價,計算結果沒有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不能退稅。經進一步了解,黃先生願意將二分之一的部分再賣給太太,符合重購退稅的要件後,再申請辦理重購退稅,不過就必須多繳納一些稅捐及手續費,而這部分的移轉(即夫持有二分之一登記給妻)如已超過二年,則二百多萬就白白損失了,不可不慎!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打算新購房屋者,務必把握重購退稅之要件:一、先購後售者,在買新屋時原持有土地應符合自住(須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而且是在新屋土地登記日起二年內立約出售舊屋。二、買和賣要登記同一人。三、新購土地地價要大於原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之餘額。四、新購土地在五年內不能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20041006 台北市稅捐處)

◎土地現值申報案經註銷不影響土地登記效力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土地的現值申報案及查定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若於繳納期限屆滿超過三十日仍未繳清,經稅捐稽徵機關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土地增值稅查定稅額後,納稅義務人持原核發土地增值稅單完稅並至地政事務所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則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原來的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及查定稅額來處理,不必重新要求當事人申報移轉現值。

稅捐稽徵機關依據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現值申報案核定土地增值稅,若是納稅義務人於繳納期限屆滿超過三十日仍未繳清該筆土地增值稅,稅捐稽徵機關會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若逾期仍未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為避免雙方當事人延遲繳稅而超過徵收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可以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的土地增值稅額。納稅義務人若持原核發的土地增值稅單繳納並完稅,並且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因為土地登記有絕對效力,該筆土地既經地政機關依當事人的土地增值稅完納證明及其他證件辦妥移轉登記,該項登記自有其效力,除有應撤銷其登記並回復所有權的情形外,考量政府機關行政一體及並未違反稅法規定的立法意旨,核准稅捐稽徵機關依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及查定稅額處理。
(資料來源:20041006 台北市稅捐處)

◎三年內失竊之設備尚無已抵減之投資抵減應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接到公司詢問,指出其原已抵減之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失竊,是否須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
對此,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各業別抵減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之情形者,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惟失竊之設備尚無上揭已抵減之投資抵減應補繳所得稅款之規定,其尚未抵減之稅額仍得於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
(資料來源:20041006 賦稅署)

◎如何申請核發英文版居住者證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為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之需要,可填具「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申請核發英文版居住者證明。
  該局常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是否可核發英文版居住者證明,以憑於外國適用租稅協定。由於目前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且生效的租稅協定,計有十二個全面性租稅協定(澳大利亞、甘比亞、印尼、馬其頓、馬來西亞、紐西蘭、荷蘭、新加坡、南非、越南、史瓦濟蘭、英國)及十三個海運或空運互免所得稅協定,總機構設於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前述國家之所得,而欲於前述國家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或免稅之規定,只要至該局網站( http://www.ntat.gov.tw/法規服務/租稅協定)或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業務資訊服務/賦稅法規服務/租稅協定)下載「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申請書」,填妥並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最近一年蓋有收件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郵寄至管轄國稅局,即可據以核發英文版居住者證明。
(資料來源:2004100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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