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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6/06

內  容  索  引:

◎ 營建業與地主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其他銷售費用及代地主負擔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營建成本及費用,亦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精  采  內  容:

◎ 營建業與地主合建房屋出售,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其他銷售費用及代地主負擔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營建成本及費用,亦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一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房屋及土地售價比例分攤。應由地主分攤之廣告費,因非屬營建業出售房屋之費用,自不得列為建設公司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且其計算未分配盈餘時,亦不得自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中減除。而其他應由地主負擔之土地銷售費用,如佣金支出等,同理亦應適用上開規定。
此外,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雖約定土地增值稅由建設公司負擔,但依照土地稅法規定,土地增值稅應由賣方(地主)負擔,是以,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設公司建屋之成本或費用,亦不得列為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某建設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發現該公司係以合建分售方式銷售房屋,惟誤將已自九十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之應由地主分攤之廣告費及佣金支出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致該公司遭剔除補稅並處罰。該局特別呼籲,營建業與地主合建房屋出售,依規定計算之土地應分攤之廣告費、其他銷售費用及代地主負擔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營建成本及費用,亦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資料來源:2004060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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