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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使用問答集 一、 何謂「徵求」?何謂「非屬徵求」?
答:「徵求」係指徵求人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主動向股東徵求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行為;「非屬徵求」係指受託人係因股東之委託而被動取得股東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即受股東之主動委託)。
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委託書規則」)第三條規定
二、 委託書是否有一定之格式?
答:委託書之用紙,應以公司印發者為限。違反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三、 可否以金錢收購委託書?
答:委託書之取得方式,不可以採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而取得,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者不受限。違反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貳、徵求人篇
四、 徵求人須具備怎樣之資格?
答:(一)積極資格:
l 該次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
徵求人(含自己係董監被選舉人及自己非董監被選舉人而支持他人競選董監事者)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二以上且不低於十萬股者」或「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八十萬股以上者」。
L 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
徵求人應為持有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五萬股以上之股東。
L 「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1單獨或共同繼續一年以上且合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若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委託徵求之股東,其中至少一人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被選舉人,但擬支持之被選舉人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2單獨或共同繼續一年以上且合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以上,且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
3另股東會有選舉董監事議案時,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不得接受共同委託擔任徵求人:
?本身係為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本身係為召開股東會之金控公司之子公司。
(二)消極資格: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徵求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因徵求委託書違反刑法偽造文書有關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他金融管理法,經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五、違反本規則徵求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經判決確定尚未逾二年者。
(三)違反資格限制規定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五、金控公司召開股東會時,金控公司子公司可否自行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等擔任徵求人?
答: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並兼顧股東平等原則,金控公司召開股東會,該金控公司之子公司不得自行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金控公司之委託書徵求人,以避免出席股東會時無法發揮制衡及監督公司之功能,損及股東權益。即金控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該金控公司之子公司不得利用本身持有之金控公司股份擔任徵求人或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藉以代理他人出席股東會。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六條之一規定
六、「員工持股信託專戶」或「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為徵求人?
答:「員工持股信託專戶」或「職工福利委員會」如已依法登記為股東,且其資格條件符合「委託書規則」徵求人資格之規定者,應得為徵求人。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五條規定及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八八)台財證(三)字第四0一三0號函
七、徵求人可徵得之委託書代理股數為何?
答:(一)徵求人係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或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者,其得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二)徵求人係支持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得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三)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者,其代理之股數則不受限制。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八、徵求人應檢附之徵求有關資料為何?
答:(一)「徵求前」:徵求人應於股東會開會三十五日前(臨時會二十日前),檢附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持股證明文件及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應載明事項請依「委託書規則」第八條規定辦理)送達公司及副知證基會。
徵求人非於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徵求行為。
(二)「徵求後」:徵求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徵得之委託書明細表乙份,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
參、徵求事務篇
九、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向股東徵求委託書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一)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或徵求資料予股東。
(二)徵求人非於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相關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徵求行為。
(三)徵求人自行寄送或刊登之書面及廣告,應與送達公司之資料內容相同。
(四)不得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且應於徵求場所將徵求之書面及廣告內容為明確之揭示。
(五)徵求人應於徵得之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並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六)委託書之取得?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但代為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不在此限?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不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七)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徵得之委託書及徵得之委託書明細表、文件資料等,不得對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欠缺之情事。
(八)委託人(即股東)如撤銷委託,徵求人應彙整撤銷委託之股東明細表於股東會前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規定及「委託書用紙填發須知」第七點
十、徵求人得否與認購權證發行人約定,以換取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作為購買認購權證之條件?
答:徵求人如與認購權證發行人協議,以換取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作為購買認購權證之條件,該行為已涉嫌違反「取得委託書不得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之限制」,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及本會八十六年十月廿日(八六)台財證(三)字第0四七七0號函
十一、委託書之「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欄位,得否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自己代替委託人(即股東)填寫?
答:除?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者?股務代理機構受公司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蓋章方式代替外,委託書應由委託人(即股東)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違反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十二、領有「攤販許可證」之攤販,可否作為委託書徵求場所?
答:「徵求場所」係指有戶政機關所編地址之固定場所,不包括攤販在內。另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於徵求場所外徵求委託書。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八條規定及本會八十八年三月卅日(八八)台財證(三)字第二七三一六號函
十三、徵求人依「委託書規則」規定應將相關資料送達公司(副知證基會)之期限應如何計算,末日如遇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應如何辦理?
答:徵求人應於股東會開會三十五日前(臨時會二十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被徵求公司,故如股東常會開會日為五月三十日,此時應從五月三十日起往前算足三十五日,即徵求人應至遲於四月二十四日將資料送達被徵求公司(即股東會開會當日不計入)。若期限末日(四月二十四日)如遇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徵求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即四月二十四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被徵求公司;臨時會徵求資料送達期限亦依前揭方式計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七條規定、本會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六)台財證(三)第一三六四九號函及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三)第二七九二七號函
十四、徵求人可否以連鎖超商作為徵求場所之據點?
答:目前「委託書規則」並未就委託書之徵求場所有所限制,惟依「委託書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徵求人應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中載明徵求場所,故若徵求人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中載明其徵求場所包括連鎖超商,並無不可。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八條規定
十五、徵求人可否透過文件派送業者(含民營郵局)向股東徵求委託書?
答:(一)「委託書規則」第三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徵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故徵求人若已於「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上,勾選其「徵求方式」包括拜訪、詢問等方式,則徵求人自得以拜訪或詢問之方式徵求委託書。
(二)再者依「委託書規則」第八條規定,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應載明徵求人所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名稱、地址、電話。故徵求人若欲透過民營郵局向股東徵求委託書,則徵求人之「徵求方式」應包括拜訪或詢問,且其所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為該文件派送業者。
(三)另依「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或徵求資料予股東。故基於前揭規定及避免角色衝突,徵求人如委託文件派送業者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局,不得與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寄發相關資料予股東之文件派送業者為同一家。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三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十六、徵求人可否利用公司交寄文件時,夾帶徵求人之文宣資料予股東?
答:「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或徵求資料予股東」,故徵求人不得利用公司寄發文件時,夾帶相關徵求資料予股東。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七條規定
十七、價購委託書之效力如何?
答:以價購方式取得之委託書,其表決權不予計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十八、價購委託書表決權不予計算,是否徵求人所代理之表決權均不予計算?
答:價購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係指違反規定以價購方式取得之委託書部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故徵求人所代理之表決權應扣除前揭違反規定部分之表決權。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十九、有關上市櫃公司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庫藏股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否算入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答: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再者經濟部亦曾函釋說明,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之庫藏股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自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及經濟部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二一七0四號函
二十、徵求人事前先行公布董監事分配席次,是否合法?
答:「委託書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徵求人須於股東會開會三十五日前(臨時會二十日前)提出擬支持之董監事被選舉人名稱,登載於相關徵求委託書之資料,送達公司並副知證基會後,始能依規定開始進行徵求。故徵求人於徵求委託書前規劃董監事分配席次並對外宣佈,並無違反「委託書規則」相關規定。
二十一、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會無選舉議案時,股務代理機構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得否接受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委託擔任股東會受託代理人?
答: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時,股務代理機構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依「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得接受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委託擔任股東會受託代理人,惟辦理該項業務仍應依同條規定維持公正超然立場,且不得接受股東全權委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及本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台財證三字第0九三0一0二四五二號函
二十二、股務代理機構得否接受委託書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答:股務代理機構得接受委託書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惟於股東會有選舉議案時,被徵求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法令依據:本會八十六年一月九日(八六)台財證(三)字第00二00號函
二十三、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兼營股務代理業務者,可否接受委託書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答:依據財政部金融局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台融局(四)第九0七三六三0三號函釋,因接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與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兼營股務代理業務者得經營之營業項目並無相關,故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兼營股務代理者不得接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年六月八日(九0)台財證(三)字第一二二一四七號函
二十四、徵求人徵求委託書時,可否限制徵求之對象?
答:「委託書規則」並未明文限制徵求人其徵求之對象,故徵求人如擬以一定持股以上股東為徵求對象,應於刊登徵求之書面及廣告等相關資料上予以載明,以避免爭議。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九0)台財證(三)字第一一三四六三號函
二十五、以大股東名義徵求委託書,相關徵求費用得否由公司支出?
答:公司除依「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該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之費用得由公司支出外,大股東以其名義徵求委託書之徵求費用,自當由大股東自行負擔。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九一)台財證(三)字第一0四二八三號函
肆、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篇
二十六、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是否有資格之限制?
答:除股務代理機構受公司委任擔任該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外,「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應具備資格:
?「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須具備該公司股東之身分(因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
?「受一或二人委託者」:依公司法規定,受託代理人得不具股東之身分。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及「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二十七、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得接受多少股東之委託?
答:除股務代理機構受公司委任擔任該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外,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即最多僅能受三十位股東之委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三條規定
二十八、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得代理多少股數?
答:(一)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含三人):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受公司委任擔任該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之股務代理機構例外),且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受託代理人係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或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者,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受託代理人係支持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二)受二人股東委託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
(三)受單一股東委託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受限制。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及「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
二十九、徵求人是否可同時擔任「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有何限制?
答:(一)徵求人可同時接受股東委託擔任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惟其累計代理之股數,仍不得超過「委託書規則」所規定徵求人之代理股數限制。
(二)範例:甲為徵求人,得同時受ABCD等股東之委託擔任非屬徵求之受託代理人,如甲本身為董事或監察人被選舉人或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監事議案時,其徵求加上非屬徵求部分,不得超過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而甲如係支持他人競選董監事者,其徵求加上非屬徵求部分,不得超過被徵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一。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三十、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應檢附那些資料向公司申報?
答:(一)「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含三人)」:受託代理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檢附聲明書(聲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及委託書明細表乙份,並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另委託人(即股東)如撤銷委託,受託代理人應彙整撤銷委託之股東明細表於股東會前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二)「受一或二人委託者」:受託代理人無須向公司申報。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及「委託書用紙填發須知」第七點
伍、委託人篇
三十一、委託人(即股東)如何知道有那些人在徵求委託書,或公司是否有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
答:股東可由公司所寄發之「開會通知書」上得知本次股東會左列資訊取得方式:
(一)「徵求人」資訊:公司依規定應於寄發予股東之「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有關徵求人徵求資料之相關資訊取得方式。
(二)「公司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資訊:公司應於寄發予股東之「委託書使用須知」上載明,本次股東會是否有委任股代擔任受託代理人之資訊。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十四條規定
三十二、委託人(即股東)於填寫委託書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委託人於填寫委託書前,請先詳閱「委託書使用須知」,另有關「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部分委託人應親自填具於該委託書上,但?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委託擔任徵求人者?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得以蓋章方式代替。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條規定
三十三、委託人如何瞭解自己委託書被使用之情形?
答:委託人可於股東會後七日內,向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查閱其委託書使用之情形。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八條規定
三十四、委託人是否可撤銷委託?
答:委託人可撤銷委託,但最晚應於股東會開會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徵求人(受託代理人)及公司,並取回委託書。
法令依據: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三)第五四五0二號函及「委託書用紙填發須知」第七點規定
三十五、委託人撤銷委託,但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未退還其委託書或彙總明細送達公司,其撤銷是否生效?
答:委託人撤銷之書面通知如已到達徵求人(受託代理人)及被徵求公司,依據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其已生撤銷之效力,則原委託書即已失效,公司自應依股東之撤銷委託辦理相關作業,並不因徵求人(受託代理人)未退還其委託書或彙總明細送達公司而有所影響。
法令依據: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及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三)第五四五0二號函
三十六、委託人如於委託書欄位上勾註「不得撤銷委託」,事後可否撤銷委託?
答:撤銷委託涉及公司股東會作業,宜由公司自行衡量,當事人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
陸、被徵求公司篇
三十七、公司於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一)公司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應同時附送委託書,並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以顯著文字加註有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之資訊取得方式。
(二)有關「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私募有價證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及「重大營業或財產變動」等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委託書規則」第二條、第七條規定
三十八、公司應於何時揭露股東會召集之相關資料?
答:(一)「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將股東會召集之相關資訊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mops.tse.com.tw)。
(二)「股東會開會十日前」:
1書面申報: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將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補充資料備置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並檢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
2網路申報: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將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補充資料,以電子檔案方式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四條規定及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令
三十九、公司須於何時揭露徵求人之相關書面資料?
答: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十五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並以左列方式之一揭露資訊:
?網路方式: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
?報紙方式:連續於日報公告二日。
另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註明本次股東會所採行揭露方式。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七條規定
四十、公司應如何編製「議事手冊」?應送發那些單位?
答:(一)公司編製「議事手冊」時,內容應包括「委託書規則」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之記載事項,且有關之財務報表應載明於議事手冊,不得以年報或其他會議資料替代。
(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包括常會及臨時會),將股東會之議事手冊等資料,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另同時將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議事手冊等資料備置於證基會,並以電子檔案方式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四條規定及本會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令
四十一、公司應如何揭露「徵求人所徵求之股數及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所代理之股數」資訊?
答:(一)時間:股東會開會當日,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將「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製統計表。
(二)資訊揭露方式:
?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
?股東會開會場所為明確之揭示。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
四十二、何種情形下,公司得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之表決票或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答:有左列之情事之一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公司得拒絕發給當次股東會各項議案之表決票:
(一) 委託書用紙非為公司印發者。
(二) 因徵求而送達公司之委託書為轉讓而取得者。
(三) 違反徵求人所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者。
(四) 非法取得委託書者(以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為條件;利用他人名義;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會)。
(五) 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聲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有虛偽情事者,或未檢附聲明書及明細表送達公司或其代理股務機構者。
(六) 委託人未於委託書上親自填具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姓名。
(七) 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其所受委託之人數超過三十人時,其全部代理之股數。
(八) 股務代理機構受公司委任擔任受託代理人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接受股東全權委託)。
(九) 違反「委託書規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十) 將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轉讓他人使用者。
(十一)徵求人或非屬徵求受託代理人其代理股數超過規定限額者,其超過之部分。
(十二)徵求人之投票行為與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記載內容,或與委託人之委託內容,不相符合者。
(十三)其他違反「委託書規則」規定徵求委託書者。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四十三、委託書未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依經濟部函釋說明,有關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其立法目的為便利公司作業,故如未規定而於股東會當日始向公司提出委託書者,公司自得依作業情形予以衡量是否接受或拒絕。
法令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及經濟部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商二一四三八九號函
柒、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篇
四十四、股東如何才能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
答:(一)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之資格條件: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者;且若當次股東會有選舉董監事議案時,該委託徵求之股東中,至少一人應為董事或監察人之被選舉人,但擬支持之被選舉人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以上,且於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或監察人資格者。
?對股東會議案有相同意見之股東,其合併計算之股數,符合前兩款規定應持有之股數者,得為共同委託。
(二)特別規定,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於股東會有選舉董監事議案時,不得接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
?本身係為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本身係為召開股東會之金控公司之子公司。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六條規定
四十五、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可否再為徵求行為?
答: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不得再有徵求行為。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六條規定
四十六、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之股東須持股繼續一年以上,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甲公司為存續公司,而乙公司消滅,則乙公司股東持有乙公司股份之期間是否可合併計算為持有甲公司股份之期間?
答: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股東係於合併基準日取得存續公司股東之身分,故消滅之乙公司股東其持有甲存續公司股份之期間,不得合併計算其持有乙消滅公司股份之期間。
法令依據: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八)台財證(三)第0四八三六號函
四十七、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託擔任徵求人,其得代理之股數為多少?
答:代理之股數不受限制,即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或百分之一之限制。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六條規定
四十八、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受託擔任徵求人可否再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答: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依「委託書規則」第六條規定受託擔任徵求人後,不得複委託他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法令依據:本會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八六)台財證(三)字第0二九五八號函
四十九、信託事業兼營股務代理業務可否為徵求人?
答:(一)信託事業亦同時為該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股東會有選舉董監事議案時,該信託事業自不得接受該公司之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二)信託事業並非為該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無論是否有無選舉董監事議案,該信託事業皆得擔任徵求人。
(三)範例:如甲銀行為信託事業且兼營股務代理業務,若其為乙公司之股代,非丙公司之股代,則乙召開股東會且選舉董監事,此時乙公司股東不得委託甲擔任徵求人;惟如乙公司未選舉董監事,或丙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乙、丙公司符合資格之股東自可委任甲擔任徵求人。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六條、第十四條規定
五十、信託事業本身召開股東會,可否接受本身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或為他公司股東,於他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委託自己之信託部擔任徵求人?
答:(一)信託事業本身召開股東會,不可接受本身公司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例如甲信託事業召開股東會,不得接受甲信託事業股東張三之委託擔任徵求人。
(二)信託事業為他公司之股東,於他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不得委託自己擔任徵求人(即該信託事業應委託其他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或以本身之股東名義自行徵求)。例如甲銀行為乙公司之股東,乙召開股東會,甲銀行不得委託本身之信託部擔任徵求人。
五十一、張三為甲信託事業之董事長,亦為乙公司之股東,乙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張三得否委託甲擔任徵求人?
答:張三與甲信託事業為不同人格之主體,故乙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張三得委託甲擔任徵求人。但因張三為甲信託事業之董事長,張三與甲信託事業訂定委任契約時應注意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自己代理禁止之規定,故張三不得代表甲信託事業與其自己簽訂契約。
捌、公司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該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篇
五十二、何謂股務代理機構?公司股東會於何種情況下,可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而股東可由何處得知相關訊息?
答:(一)依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規定,「股務代理機構」係指綜合證券商及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銀行及信託業。
(二)公司股東會無選舉董監事議案時,公司可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該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
(三)股東資訊取得方式:公司應於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上載明委任事項,故股東可於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上,得知公司於該次股東會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之相關訊息。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五十三、公司可否委任自己之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
答:公司除可委任其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亦可委任自己之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但公司本身為股務代理機構,於股東會開會時,不可委任自己作為受託代理人,如甲證券商為股務代理機構,甲召開股東會時,不可委任自己作為受託代理人。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五十四、公司可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是否有家數之限制?
答:公司可視需要委任多家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並無家數之限制。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五十五、股務代理機構受公司委託擔任受託代理人之條件為何?
答:(一)須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二)不得接受股東全權委託(即股東須對股東會各議案表示意見,不可概括授權)。
(三)辦理受託代理業務應維持公正超然立場。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規定
五十六、股務代理機構受公司委託擔任受託代理人時,其委託人數是否受三十人之限制?
答: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時,委託人數不受三十人限制,而其所代理之股數,亦不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限制。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五十七、股務代理機構受公司委託擔任受託代理人時,應檢附那些資料向公司申報?
答:(一)股務代理機構既為受託代理人,仍須依「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司股東會開會完畢五日內,應將委託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明細、代為行使表決權之情形、契約書副本及本會所規定之事項,製作受託代理出席股東會彙整報告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五十八、擔任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得否接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答: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於股東會時,原則上得接受徵求人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惟該次股東會若有選舉董監事議案時,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自不得接受徵求人之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中立性原則)。例如甲證券公司為乙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乙公司召開股東會且有改選董監事議案,此時乙公司之徵求人不得委託甲證券公司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商及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篇
五十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如何行使其基金所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者,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之限制:
(一)依「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第一項規定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時;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議案,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台財證四字第0九三0一0八五三七號令
六十、證券商應如何行使其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答、(一)證券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其依「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者,得不親自出席。
(二)證券商除依前揭規定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證券商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外,對於證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應由證券商指派國內代理人、代表人或外部人出席為之,證券商並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對於證券商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證券商得不指派人員出席。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0九三000000二號令
六十一、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應如何行使其持有股票之表決權?
答: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依下列方式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之表決權者,得不受「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之限制:
(一)依「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者。
(二)除依前揭規定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行使持有股份之表決權外,於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三十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於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者,其表決權之行使,得由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授權,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外之人出席為之,惟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法令依據:本會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台財證八字第0九三0000九七八號令
壹拾、通訊委託篇
六十二、通訊委託出席股東會所行使之「通訊方式」為何?
答:通訊委託所行使之通訊方式係指以「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之方式行使者。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六十三、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於那種情形下得以通訊方式委託出席股東會?
答:公開發行公司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監事議案,且公司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該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時,股務代理機構得以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方式接受股東委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
六十四、股東得於何處知悉該次股東會得以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方式委託股務代理機構出席股東會?
答:股東得於該次股東會召集通知所附送之委託書使用須知上查詢相關訊息。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六十五、股東以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方式委託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受託代理人,如線路中斷,應如何確認其委託情形?
答:股東可向該股務代理機構查詢。
六十六、通訊方式委託出席股東會,是否限制股東不得以書面方式委託出席?
答:通訊方式委託出席股東會,係提供股東另一種委託出席股東會之方式,並未限制股東不得以書面方式委託出席,故股東得選擇以網際網路、電話語音或書面其一方式委託出席。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六十七、股東以書面方式接收股東會召集通知及委託書,可否以通訊方式委託股務代理機構出席?股東以電子通訊方式接收股東會召集通知,可否親自出席?
答:股東以書面方式接收股東會召集通知及委託書,仍得按股務代理機構揭露之行使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方式,委託股務代理機構出席;股東以電子通訊方式接收股東會召集通知,仍可洽公司辦理親自出席事宜。
六十八、股東以電話語音方式委託出席股東會後,再以網際網路方式委託,應以何者為有效之委託?
答:股東重複以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委託股務代理機構,應以行使時間在後之委託為準,故本題應以網際網路委託之內容為準。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六十九、股東以書面委託出席股東會後,再以通訊方式委託,應以何者為有效之委託?
答:股東重複以書面或網際網路委託股務代理機構,應以書面委託內容為準。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七十、股務代理機構以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接受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所製作之媒體資料保存期限?
答: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壹拾壹、股東會暨股東會紀念品篇
七十一、公司是否於每次股東會時均應發放股東會紀念品?
答:股東應積極參加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關心公司經營狀況,而非以領取紀念品為目的。至於公司是否發放紀念品及紀念品價值高低,係由公司自行決定,「委託書規則」並未予以強制規定。
法令依據:本會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八)台財證(三)字第四一一0五號函
七十二、股東會紀念品是否作為換取委託書之用?
答:由於台灣證券市場係散戶為主之結構,為提高股東參與股東會之誘因,實務上公開發行公司有以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之方式促進股東參與之情形。股東會紀念品係由公司對股東發放,並未因股東是否支持經營階層而異,亦不因其係何者之徵求對象而有所不同;股東會紀念品由各公開發行公司斟酌本身需要,決定是否發放及發放之種類,該紀念品非由徵求人提供,亦非用於換取委託書,故其發放與委託書之徵求無涉。
七十三、股東持有公司股份越多,其所領取紀念品之份數是否越多?
答:發放紀念品並非公司之盈餘分配,紀念品發放之對象係以是否具備股東身分為依據,自與持股數多寡無關。
法令依據:本會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八)台財證(三)字第四一一0五號函
七十四、公司所發放之股東會紀念品其種類是否有限制?得否以提貨單、電話卡或加油站之加油單作為股東會紀念品?
答:公司股東會如發放紀念品,以一種為限,其數量如有不足時,得以價值相當者替代之。公司可以提貨單、電話卡或加油站之加油單作為股東會紀念品,惟每位股東得領取之張數及金額應一致。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一條規定
七十五、股東會紀念品除由公司自行發放外,可否委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代為發放?
答: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依規定檢附委託明細表送達公司時,公司得依委託人數交付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俾由其轉交委託人(即股東)。惟公司自行發放紀念品之處所與委託書徵求人徵求場所或受託代理人處所應明顯區分,俾消除投資人疑慮及減少投資人與公司及徵求人間之爭議。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六日(八八)台財證(三)第四九0六四–一號函及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九0)台財證(三)字第一一三四六三號函
七十六、公司發放股東會紀念品可否要求股東先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
答:公司如發放股東會紀念品,不得要求股東於親自出席聯(出席簽到卡)或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後始得領取,如涉及偽、變造委託書情事者,並應負相關刑事責任,且委託書所代理之表決權亦不予計算。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及本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七)台財證(三)字第一三三八號函及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八八)台財證(三)字第一六七五號函
七十七、公司已印製股東會紀念品實物兌換券後,徵求人可否自行以等值之其他商品代替股東會紀念品交付予委託人?
答:依「委託書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得依委託人數交付紀念品給徵求人,再由其轉交委託人(即股東),故徵求人僅得以轉交公司所製作之紀念品予所徵得之委託人,而不得自行以等值之其他商品交付予委託人。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及本會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台財證三字第0九一0一三八五一一號函
七十八、證券商營業員拜訪客戶取得委託書,除轉交股東會紀念品外可否再贈送其它商品予客戶?
答:券商營業員拜訪客戶,贈送商品作為業務推廣之用,而非以取得委託書為目的,與委託書規定無涉;惟若拜訪客戶之目的係為取得委託書,除轉交股東會紀念品外,不得再加贈其它商品,以免有價購委託書之爭議。
七十九、股東持有多家上市(櫃)公司股票且集中在同一日召開股東會,應如何出席股東會?
答:因多家上市(櫃)公司集中在同一日召開股東會,股東如不克一一親自出席股東會可透過交付委託書方式委由他人代理出席,如公開發行公司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監事議案,而公司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時,股東可採通訊委託方式出席股東會。另經濟部亦已研擬增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二等有關通訊投票制度之草案條文,俟完成修法後股東會有董監事選舉議案時,投資人可以網際網路方式出席股東會,應可解決股東會同日召開無法親自參與之情形。
法令依據:「委託書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八十、公司遇有黑道或股東不當干擾股東會時應如何處理?
答:公司遇有黑道或股東以暴力或不當方式干擾、妨礙股東會議之不法情事者,公司可與檢警調機關聯繫,洽請該等機關協助處理。
八十一、有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規定之「議事規則」應如何訂定?
答: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議事規則」。故公司依上開規定訂定「議事規則」時,可參考本會八十六年八月四日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及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八十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得否以公告方式通知零股(未滿一千股)股東?
答: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為之。另若將召集通知以電子檔案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完成公告。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及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五七一0五號函 (資料來源:20040406 證期會) ◎房屋因隔鄰建商興建大樓受到損害,其因此所得到的賠償金,是否要申報課徵所得稅﹖ 李先生詢問:房屋因隔鄰建商興建大樓受到損害,其因此所得到的賠償金,是否要申報課徵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如果房屋所有權人所得到的賠償金,剛好彌補房屋所受到的損害時,因為是屬於損害賠償的性質,可以免納所得稅;但是,如果所得到的賠償金超過所受到的損害時,其超過部分的賠償金,則屬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的其他所得,依法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目前臺灣地區因興建房屋造成與隔鄰之糾紛,時有所聞,且常以金錢賠償方式,解決問題。因此,該局呼籲房屋所有權人如果有上述情形時,應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據實申報,以免被查獲科處罰鍰。 (資料來源:2004040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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