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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本(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已修正為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因此,稽徵機關自審查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在不必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下,將主動替納稅義務人以最有利之方式計算,並退回溢繳稅額。
該局說明,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修正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故納稅義務人之選擇將影響應納稅額的計算,嗣後如經發現原申報計算繳納之結算稅額,並非最有利,得再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五二八號函釋規定,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更換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之身分,辦理退稅。惟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論由誰擔任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均將主動為納稅義務人以最有利方式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係負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義務,並為日後補、退稅的對象,如涉有違章漏稅情事者,係為違章之主體;又如有欠稅情事達到一定金額者,亦為限制出境、禁止財產處分及強制執行之對象,雖然新修正之所得稅法關於納稅義務人之選任,已無慮應納稅額的差異,但仍應考量上述責任之歸屬,故應慎選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20031106 賦稅署)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給付非自願性離職者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得免納所得稅,亦免辦理扣繳 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給付非自願性離職者、負擔家計婦女、身心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等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否扣繳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給付非自願性離職者、負擔家計婦女、身心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之創業貨款利息補貼,係以特定自然人為補貼對象,且非因提供對等勞務而發給酬勞,應屬政府贈與性質,得免納所得稅,亦免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20031106 賦稅署)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股東以技術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應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 邇來有民眾詢問,公司股東以技術作價所取得之股票,要不要繳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股東以技術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因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是「財產」的一種,個人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其他公司,是將其本身持有的無形資產轉讓被投資公司,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屬於不同種類資產的交換,自應於作價投資(交換)時,計算損益課徵所得稅,故財政部於九十二年十月一日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五三一二號令規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公司股東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自九十三年度起要依前述之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20031106 賦稅署) ◎公司投資活動日益頻繁,如發生投資損失,其申報認列要件為何?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之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因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並不能申報投資損失。若因被投資事業減資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如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其投資損失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實現日。
公司為配合政府政策,進行國外投資,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且以進行國外投資總股權占該國外投資事業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但經行政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公司提列之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在提列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列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之收益課稅,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準備餘額,亦應轉作當年度之收益課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有前述投資損失時,應妥善保存投資事業之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 (資料來源:2003110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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