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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2/06

內  容  索  引:

◎國內無產製設備進口免稅,需依規定於5年內不得轉讓

精  采  內  容:

◎國內無產製設備進口免稅,需依規定於5年內不得轉讓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7670號令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
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
前項公司輸入之機器、設備於輸入後五年內,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予補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但轉讓與設於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及其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公司如屬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者,自國外輸入之原料,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但輸往保稅範圍外時,應予補徵之。
(資料來源:20030206 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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