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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6/06

內  容  索  引: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無實體公債繳存營業保證金之作業方式

◎若能檢附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文件以資證明出售年度房屋交易虧損或所得低於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之所得,不但可減少核課財產交易所得,甚至交易損失尚可列為特別扣除額,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專利權計算攤折標準

精  采  內  容:

◎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無實體公債繳存營業保證金之作業方式

一、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無實體公債繳存營業保證金之作業方式,除依「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營業保證金之保管銀行應以「某某銀行保管期貨商營業保證金專戶」或「某某銀行保管期貨交易輔助人營業保證金專戶」名義,開立中央登錄債券帳戶,專門用以保管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無實體公債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保管銀行並應就個別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分別設立明細帳戶,以嚴格區分各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繳存之無實體公債。

(二)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繳存無實體公債到期本金續充當其營業保證時,保管銀行應就個別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分別設立明細帳戶,以嚴格區分各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上開款項,並應就所開立存放之存款帳戶及續保等相關事項,明訂於雙方保管契約中。

(三)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所繳存之無實體公債到期本金不續充當其營業保證金時,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或「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經本會核准辦理調換,以確保其營業保證金之足額。

三、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以無實體公債繳存營業保證金保管銀行之資格要件及相關保管作業程序,仍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本會八十六年六月二日(八六)台財證(五)第0三二五三號函、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0五一一二號函及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八七)台財證(七)第四六四二七號函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20606 證期會)

◎若能檢附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文件以資證明出售年度房屋交易虧損或所得低於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之所得,不但可減少核課財產交易所得,甚至交易損失尚可列為特別扣除額,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近來房價低迷,是不少民眾首次購屋的好時機,但若以購屋為投資的民眾,卻因此慘遭套牢,甚至所投資之房屋淪為「賤價出售」之法拍屋。然而,你知道嗎?若能檢附買賣房屋之相關資料文件以資證明出售年度房屋交易虧損或所得低於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之所得,不但可減少核課財產交易所得,甚至交易損失尚可列為特別扣除額,但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族個人出售房屋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能提示買賣年度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之相關資料,稅捐稽徵機關得以實際資料如法院權利移轉證明書,據以核定法拍屋之出售價格,並以之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可核減之有關成本費用,例如:取得房屋之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費或公證費、仲介費及為出售房屋而支付之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惟房屋使用期間所繳納之房屋稅、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能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但是,若無法提出相關憑證證明交易虧損或所得低於部頒標準計算之所得,稽徵機關得依出售年度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核課財產交易所得。該局提醒有房屋買賣的納稅人,應保留買賣憑證以維權益。
(資料來源:20020606 賦稅署)

◎專利權計算攤折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六十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營利事業對有關無形資產「專利權」之攤折計算標準,應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該局最近查核某科技公司時,發現其申報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其中列報「專為研究發展購買之專利權」當年度攤折費用四千萬元,經查該專利權購買成本係一億二千萬元,該公司依三年為攤折計算標準,每年度攤折費用四千萬元,該公司主張,其專利權計算攤折標準係依專業鑑價公司出具「專利權價值評估報告書」所評估之經濟壽期為攤折依據。核與所得稅法規定不合,乃依其專利權證書所載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十五年重行計算當年度攤折費用為八百萬元,剔除三千二百萬元轉列以後年度攤提,核減投資抵減稅額八百萬元;又該專利權攤折費用列報於當年度營業成本中,併予剔除,補徵稅額八百萬元。
  該局特別強調,無形資產專利權之攤折計算,尚無其他攤折計算依據,應依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為攤折計算標準。
(資料來源:2002060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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