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2/06

內  容  索  引:

◎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應以當年基本放款利率課稅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請注意填報清楚

◎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應將列報扶養親屬之相關資料填寫齊全,以免被剔除權益受損

◎銀行業低率競爭及央行之因應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部分應以贈與論,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應於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後,才能申請退稅,請民眾注意

◎公司行號以塗改銷貨發票方法逃避稅捐,除補稅及罰鍰外另論其刑責

◎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延期申報之規定

◎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申請,應注意事項

◎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可有多重申請方式選擇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修正條文草案,本會三日准予備查。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十一款第二目修正草案,本會三日准予備查。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課稅,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則應依法徵免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至公庫繳納,即使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

◎營利事業於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稽徵機關登記;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也可以網路申報

◎經本局審定認證之民間學習機構(二)

精  采  內  容:

◎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應以當年基本放款利率課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所明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列報有關同業往來借餘九千八百二十萬元,並申報同業往來利息收入二百七十一萬餘元,該同業往來借餘係分別貸款給甲、乙兩家公司,且該公司與甲公司約定同業往來年利率為六%,與乙公司則約定同業往來不計息,皆較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五低。經依前述規定計算該公司同業往來利息收入應為三百五十二萬餘元,調增利息收入八十一萬餘元。
  該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如以自有資金貸與同業,而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申報時應以當年一月一日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為促銷商品,以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作贈品,其贈品雖無銷售收入,亦應由貨物稅產製廠商於出廠月份報繳貨物稅。

國稅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二條規定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故國產品貨物稅的課徵方式是每月按貨物出廠的數量及出廠價格計算報繳貨物稅,不以銷售與否為課稅的標準,諸如飲料品置放於百貨公司超市供顧客試飲,或供公司員工飲用,或招待客戶等均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呼籲,年關將屆,促銷活動又起,不論隨貨附贈同類別商品,如飲料品買十送二、買大送小,或附贈不同類別貨物,如買電器用品送飲料品等,其贈送品若屬應課徵貨物稅貨物,亦應由產製廠商於貨物出廠時申報繳納貨物稅,切勿僅就銷售商品申報繳納貨物稅,而遭受處罰。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請注意填報清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未上市股票私人間買賣,由證券持有人直接出售予受讓證券人,其受讓證券人(證券買受人)為代徵人。代徵人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稅率千分之三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一式五聯)應詳細填寫左列事項:
一、 買賣雙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者:請備註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
二、 代徵人請簽章並註明聯絡電話及出生年月日。
三、 買賣證券名稱、股票所屬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四、 股數。
五、 每股面額。
六、 每股成交價格。
七、 成交總價額。
八、 買賣交割日期。
九、 買賣雙方親屬關係。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發現,目前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於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經常發生資料填寫不全或遺漏,致國稅局無法建檔銷號而需通知代徵人補正資料,造成徵納雙方不便。

國稅局特別呼籲代徵人注意並請依前述格式逐欄填寫繳款書。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應將列報扶養親屬之相關資料填寫齊全,以免被剔除權益受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將所列報扶養親屬之相關資料填寫齊全,以免遭到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料不全,剔除列報扶養之親屬免稅額,讓自己之權益受損。

該局轄內有歐姓納稅義務人,辦理八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僅於結算申報書稱謂欄位填寫父、母、外祖母、子女共計八人,有關親屬姓名、國民身分證字統一編號、出生年次、是否在學、是否同居等事項,並未詳實填寫,經本局以其列報之扶養親屬,因資料填寫不全,無法勾稽查對,遂予以剔除相關扶養親屬之免稅額,該納稅義務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亦遭駁回,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歐姓納稅義務人於訴狀指出,按租稅法定主義,有關扶養親屬免稅額,法律上並無未依規定格式填載或未提示相關文件供核即予剔除之規定,且系爭扶養親屬之認定系可查得之事實,稅捐稽徵機關據以剔除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申報扶養親屬之免稅額,顯無理由,且所列報扶養親屬於戶政及稅捐機關均有案可稽,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書中已填寫稱謂,充分告知特定對象,稅捐單位如有質疑,應向主管單位查明等語。

該局指出,雖然按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及其子女,如符合該法條之規定,其相關免稅額,得自納稅義務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惟按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要盡其詳實申報之協力義務,又按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當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如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本件於復查階段,稅捐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列該納稅義務人子女二人之免稅額,其餘否准認列。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年度判字二O八六號,支持國稅局之看法,該判決文指出,依所得稅法之規定,仍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戶籍謄本證明其身分及關係,並另提出所列受扶養人,別無其他關係人申報扶養,確由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扶養之證明,歐姓納稅義務人指出有關戶籍資料應由稅捐單位自行查明,其既已陳明關係,已盡提出證明文件之義務,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尚難謂有據,判決該歐姓納稅義務人敗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將所列報扶養親屬之相關資料填寫齊全,以免遭到稅捐稽徵機關無法勾稽查對,以資料不全,剔除列報扶養之親屬免稅額,讓自己之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銀行業低率競爭及央行之因應

  近來市場資金寬鬆,市場利率不斷下滑,金融機構間為消化本身餘裕資金,不斷以價格競爭方式來搶拉客戶,造成各銀行經營更形困難,銀行業者眼見自己客戶不斷流失實有切膚之痛。
  對於相關現象,本日某媒體刊載本(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訪問台銀李總經理之報導『央行處理金融實務,通常是憑想像』乙節,查與事實未符。李總經理前在中央銀行業務局長任內期間,瞭解中央銀行歷來制定貨幣政策及執行各項金融措施時,除隨時掌握個別金融業界之經營情況及整體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外,並經常與國內金融界、產業界舉行座談會,俾瞭解真正的問題核心,以提出適宜之對策。是以,央行處理金融實務自有其依據,應非『憑想像』。
對於目前市場同業不斷以殺價方式,競搶其他同業之原來客戶,台銀有感這只屬原市場授信對象之重新組合,對於放款市場之拓展並無實益;再者,此種以低於成本之流血放款,對銀行經營長遠發展實有不妥,台銀已積極朝開發新商品或尋找新客源方向來因應。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部分應以贈與論,依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已經核准上市但尚未在集中市場掛牌買賣之股票,若未以股票承銷價格申報交易金額,而以較低股票淨值申報交易金額,將會因讓售價格與承銷價格顯不相當,其差額部分視同贈與,則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解釋,若以較低股票淨值出售經核准發行上市的股票,仍應以該項股票掛牌買賣前的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的價格申報交易金額,以避免被國稅局認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者,就其差額部分課以贈與稅」風險。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者,其差額部分應以贈與論,依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按該項證券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格估定之。因此,該局提醒納稅人,個人將持有已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或上櫃股票在掛牌買賣前讓出,若係以低於承銷價格出售,則差額部分即按視同贈與辦理,會課徵出售人贈與稅,民眾應多加注意。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應於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後,才能申請退稅,請民眾注意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領有所得,如已有被扣繳稅款或投資公司獲配可扣抵稅額者,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才能申請退稅,請民眾注意。

該局表示,其轄內有蔡姓納稅義務人,八十七年度『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卻主張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惟依財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三六九○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果未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補徵稅款以後,才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時,稽徵機關重核其應納稅額並減除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縱然有溢繳稅款,仍因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導致不能退稅的結果。

該局因此呼籲納稅義務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欲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方能要求稽徵機關退還溢繳之稅款。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公司行號以塗改銷貨發票方法逃避稅捐,除補稅及罰鍰外另論其刑責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以塗改銷貨發票方法逃避稅捐,經稅務機關查獲後,除了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另將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論其刑責。

北區國稅局指出日前查核一家從事家電買賣公司,以塗改發票上銷售數量及單價,藉此短報期末存貨、虛增營業成本。經該局向該公司多家銷售對象查證後,發現其所送查之銷貨發票存根聯確有塗改情事,因此被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近七百萬元外,並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該公司負責人意圖不法利益而變更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

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不可心存僥倖,任何逃稅技倆都難逃該局查核人員之查核,屆時除了補稅外還要遭受罰鍰處分甚至惹上刑責,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延期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及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係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受任會計師應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及二日週休順延﹞止,將受託查核簽證之營利事業名冊向稽徵機關申報,已列冊申報之案件,無須申請即可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延期申報之規定,有關申報地點及相關事項說明如后:
  一、受理申報地點:會計師事務所設籍地之稽徵所︵未設籍本市者得以該局所屬任一稽徵所申報︶。
  二、受委任簽證會計師於申請前必須以會計師名義與委任之營利事業簽訂委任書,不得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為之,以明確歸屬稅務代理責任。
  三、會計師列冊申請委任營利事業延期申報,准免附委任書,惟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時,應將委任書正本隨同代理案件併送。
  四、經列冊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得於核准延期期限屆滿前,向該營利事業所轄稽徵所申請更換查核簽證會計師。
  該局並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亦得比照前述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申請,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其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請各簽證會計師把握時間,於期間內提出申請。
國稅局說,會計師欲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請注意以下說明:
一、受理申請地點:會計師事務所設籍地之稽徵所,其事務所未設籍本市者,得向該局任一稽徵所申報。
二、書表之提供:申請書及委任客戶名冊,該局服務科服務台、各稽徵所服務股及會計師公會均有提供。另網際網路之申報軟體請直接向關貿網路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itax.com.tw)下載。
三、網路申報可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惟非歷年制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
四、申請案件須以會計師為單位,不得以事務所名義為之。
五、會計師應於「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申請書及委任客戶名冊」上勾選代理簽證申報項目,如兩項均申請僅需填寫一份簽證委任客戶名冊,如僅單獨申請一項,則必須分別填寫簽證申報委任名冊。
六、已由簽證會計師於十二月底前列冊申報案件,即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之二第二項延期申報之規定,無須再提出延期申報申請手續
七、簽證會計師採網路申報後,若發現申報資料有誤,若未逾十二月底者,可重新上傳申報資料而完成更正程序;若已逾十二月底,則須以人工填寫更正資料,向該局所轄稽徵所以書面提出辦理更正。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可有多重申請方式選擇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其申請時間將自十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請簽證會計師於該期間內,以「會計師」名義向其事務所設籍地之稽徵所提出申請。
國稅局表示,為方便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簽證申報之申請,其申請方式有三種:
一、 一般方式申請:即備妥申請書、委任客戶名冊一式三聯(該局服務科、稽徵所及會計師公會均有提供用紙),於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 媒體方式申請:須依財政部頒「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媒體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按委任營利事業單位所屬國稅局分別依規定檔案格式轉錄「會計師查核簽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委任客戶名冊」於磁片,填妥外標籤並黏貼於磁片後,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磁片提出申請。
三、 網際網路方式申請:須依政府憑證管理中心規定,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會計師之個人身分憑證,由關貿網路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itax.com.tw)下載申報軟體建立申報資料,並向該網站上傳,申報成功後申報者自行列印收件回執,不須另提出書面資料。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修正條文草案,本會三日准予備查。

(一)增訂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因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而受終止櫃檯買賣公告者,若屬下列性質上可補正之事由且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並提出申請者,得免予執行終止櫃檯買賣:
1.依據台北市票據交換所之新版票信制度相關規定,經拒絕往來之發票人如已清償拒絕往來前後之所有票據債務,並取回所退票據經註記者,得申請提前回復往來,無庸俟拒絕往來期滿始得申請,爰規定此等事由亦得因補正而免除實施終止櫃檯買賣。
2. 應行編製檢送之定期財務報告,或雖已檢送惟未依法令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而經櫃檯買賣中心通知應重編者,如有遲延情事,該中心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停止櫃檯買賣,經停止櫃檯買賣後六個月仍未改善者,得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櫃檯買賣,惟財務報告編製及重編義務之違反,理論上應屬得以補正,故修正增訂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發行人補送財務報告者,得免除其終止櫃檯買賣之實施。
(二)鑒於終止櫃檯買賣之處置事關重大,為免發行人利用重複補正之手法,不斷免除其終止櫃檯買賣之實施,爰增訂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限定該類免執行終止櫃檯買賣之補正情事,僅以乙次為限。
(三)另依櫃檯買賣中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補充說明,基於第二類股票上櫃申請程序簡便及下櫃條件嚴格之設置理念,及為免終止櫃檯買賣之公告淪於不確定,似無比照放寬下櫃條件之必要,俾便及早處理不適合資本市場之發行公司,以保障投資大眾權益。
(資料來源:20011206 證期會)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十一款第二目修正草案,本會三日准予備查。

其修正綠由如下:依現行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及自行認購比率規定」第四項,公開發行公司申請為櫃檯買賣第二類股票者,應提出股份辦理公開承銷或由其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另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初次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者,應提出股份由其推薦證券商認購,以便推薦證券商履行報價之義務。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等內部人若為配合前所述規定,提出股份公開承銷或由推薦證券商自行認購,其皆係依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章而為之股權移權,與現行「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中針對有關股權大量移轉之審查認定標準中例示之出售、贈與、放棄現金增資認購洽特定人認購等轉讓行為有別。為避免公開發行公司依櫃檯買賣中心規章所為之移轉行為,於嗣後申請為一般櫃檯買賣時,發生該等轉讓被列入大量股權移轉之不公平現象,櫃檯買賣中心爰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十一款第二目增訂但書規定,將公開發行公司於申請一般櫃檯買賣股票前,依該中心相關規定提出承銷或供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得不予計入大量股權之移轉。
(資料來源:20011206 證期會)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課稅,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則應依法徵免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課稅,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則應依法徵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給付予其繼承人之退職金、撫卹金,則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免納入遺產內申報遺產稅,但其繼承人須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之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另表示,如給付之退(離)職金中,有被繼承人生前存於該公司之養老基金及利息,即員工每月按薪資總額一定比例提撥若干金額至該公司設立之養老基金帳戶,俟員工退(離)職時,再返還本息予員工,依規定,該部分應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納入被繼承人遺產內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避免被調整補稅,滋生困擾。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至公庫繳納,即使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已扣取稅款,卻未依規定期限至公庫繳納,即使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繳納,仍應加徵滯納金。
部分扣繳義務人逾期至代理公庫繳納於給付時已扣取之稅款,卻要求公庫收款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按自動補報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而免加徵滯納金。該局表示這種逾期繳交已扣取稅款者,屬遲延繳納,應加徵滯納金,並不適用自動補報僅加計利息之規定。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才適用自動補報加計利息的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務請依規定扣取稅款並在規
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以免被處罰鍰及增加滯納金的負擔,甚至有涉及侵占稅款的刑責。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營利事業於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稽徵機關登記;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於設立,或合併受讓後,另立或存續時,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格式向所轄稽徵機關登記;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國稅局說明:所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專營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營利事業負責人違反上項規定,逾期不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者,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辦登記或變更登記外,並應處以三百元以下罰鍰;其非屬於解散、廢止、註銷之申請,並得停止其營業。國稅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免於受罰。
(資料來源:20011206 賦稅署)

◎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也可以網路申報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因應E世代來臨,運用網路的便捷功能,該處積極推廣網路服務,建立以﹁顧客為導向﹂的貼心納稅服務,擴大服務範疇,推動並落實全方位服務理念,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已分別於本年九月一日及十月十五日起,開放受理納稅義務人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運用網路申報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指出,該項網路申報服務是採用先申報後審核之方式辦理,申報人只要經由網際網路進入該處網站www.tpctax.gov.tw,自﹁申辦服務﹂項下點選﹁契稅﹂後,選取﹁線上申辦﹂欄下之﹁契稅申報書﹂,或點選﹁土地增值稅﹂後,選取﹁線上申辦﹂欄下之﹁網路線上申報﹂網頁依序填入網路申報書各欄資料,即可完成申報。
稅捐處表示,申報人申報成功後,電腦即自動將案件傳送至所轄分處,其核稅、查欠、發單均依現行相關作業規定辦理。核稅完成後即以電話或e-mail通知申報人於期限內補送申報書正本、契約書影本及相關附件,由承辦人核對無誤後,發給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
稅捐處說明,此項便捷申辦方式,可以節省申報人寶貴的時間,希望納稅義務人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多利用網路申報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20011206 台北市稅捐處)

◎經本局審定認證之民間學習機構(二)

一、加州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七六號三樓之二
登錄章編號:NA0006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中華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台北市敦化北路二0七號七0五室
登錄章編號:NA0007 有效期限:90.11-93.10

三、幼龍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一0七號九樓
登錄章編號:NA0008 有效期限:90.11-93.10

四、財團法人地工技術研究發展基金會
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五0號六樓之二
登錄章編號:NA0009 有效期限:90.11-93.10

五、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一四號十二樓
登錄章編號:NA0010 有效期限:90.11-93.10

六、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台北市辛亥路二段一八五號二八樓
登錄章編號:NA0011 有效期限:90.11-93.10

七、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九九號十四樓
登錄章編號:NA0012 有效期限:90.11-93.10

八、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
台北市中山北路七段一一三號
登錄章編號:NA0013 有效期限:90.11-93.10

九、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
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七一號
登錄章編號:NA0014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倍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二六號六樓
登錄章編號:NA0015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一、中華民國生涯成長協會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二七號十樓
登錄章編號:NA0016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二、台灣醫務管理學會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七0號二樓
登錄章編號:NA0017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三、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學會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二0一號
登錄章編號:NA0018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四、中華民國長期照護專業協會
台北市溫州街一六巷四之一號一樓
登錄章編號:NA0019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五、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二0一號
登錄章編號:NA0020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六、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台北市大同區鄭州路一四五號
登錄章編號:NA0021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七、臺灣腎臟護理學會
台北市南京西路六號七樓
登錄章編號:NA0022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八、社團法人中華無菌製劑協會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三五號三樓
登錄章編號:NA0023 有效期限:90.11-93.10

十九、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一段七九號二樓
登錄章編號:NF0002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十、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台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二段一九0號十一樓
登錄章編號:NF0003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十一、財團法人朱銘文教基金會
台北縣金山鄉西勢湖二號
登錄章編號:NF0004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十二、桃園縣社會教育協進會
桃園縣中壢市永樂路二一號四樓
登錄章編號:NH0002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十三、南投縣醫事放射師公會
南投縣埔里鎮榮光路一號
登錄章編號:CM0001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十四、台南市醫事放射師公會
台南市北區勝利路一三八號
登錄章編號:SD0001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十五、台南縣醫事放射師公會
台南縣永康市中華路九0一號
登錄章編號:SR0001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十六、高雄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一七0之六號七樓
登錄章編號:SE0001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十七、屏東縣醫事放射師公會
屏東縣佳冬鄉佳和路八七之一號
登錄章編號:ST0001 有效期限:90.11-93.10

二十八、中華民國醫用放射協會
屏東縣潮州鎮新生路二之一號
登錄章編號:ST0002 有效期限:90.11-93.10
(資料來源:20011206 人事行政局)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