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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如何分攤? 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從事有價證券買賣,其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如何分攤?南區國稅局表示,應視營利事業的營業項目而定:
一、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除可直接歸屬之費用及利息,應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外,不必分攤一般營業發生之費用及利息。
二、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營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按核定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比例,計算有價證券出售部分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自有價證券出售收入項下減除。
上述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減除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後之淨額,為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若有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為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於八十九年度申報經核定之收入一千五百萬元中,包含一般營業收入一千萬元、買賣有價證券收入五百萬元(成本三百萬元),申報營業費用及利息金額合計三百二十萬元,其中可直接明確歸屬買賣有價證券之費用及利息計五十萬元,則買賣有價證券部分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為五十萬元,應自有價證券收入五百萬元項下減除,淨額一百五十萬元(5,000,000元丨3,000,000元丨500,000元)為證券交易所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前例如甲公司係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則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計為一百四十萬元【500,000元+(3,200,000元丨500,000元)×5,000,000元÷15,000,000元】,自有價證券收入五百萬元項下減除,淨額六十萬元(5,000,000元丨3,000,000元丨1,400,000元)為證券交易所得,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資料來源:20011106 國稅局) ◎出租土地期滿其固定資產按帳載未折減餘額列為收入。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謍利事業將其土地設定地上權予另一營利事業進行開發及興建地上物,於租期屆滿無條件取得承租人在租用土地上所建之固定資產時,應按帳載未折減餘額列為收入。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將其土地設定地上權予承租人興建地上物,除收取地上權權利金外,每年另收取租金,並約定於租期屆滿後,無償取得承租人在租用土地上所建之建物者,其於收取租金及權利金時,除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權責發生年度分別認列收入。且於租期屆滿無條件取得地上所建之固定資產時,應依財政部六十五年五月四日台財稅第三二八九一號函規定,按該項資產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年限,計提折舊後之帳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期非營業收入課稅,並按其剩餘之耐用年數,繼續逐年提列折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租土地,於租期屆滿無償取得承租人在租用土地上所建固定資產時,應按該項資產之帳載未折減餘額列為當期非營業收入,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20011106 國稅局) ◎月薪分次發放,需以全月薪資總額合併扣繳。 國內的企業常見在每月五日、二十日發放薪資,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醒業者,仍需按全月發放的薪資總額合計扣繳所得稅款,不能按每次給付金額扣稅,以免發生短扣稅款被罰情形。
該局指出:最近在所得稅扣繳檢查時,發現某扣繳義務人,其公司薪資每月分兩次發放,該公司會計人員不察,按每次給付金額對照薪資所得扣繳率表,因未達起扣點而未辦理扣繳,經查核結果該公司若按全月薪資總額合計數計算,即有短扣稅款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如公司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對同一員工各支付三萬元薪資,若按每次給付金額對照薪資所得扣繳率表,則三萬元因未達起扣點可免予扣繳,惟月薪分次發放,需以全月薪資總額合併計算,也就是說全月兩次各三萬元,合併計算為六萬元,六萬元已達扣繳標準,須對照薪資所得扣繳率表辦理扣繳。
該局並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一一四條第一款規定,扣繳單位違反扣繳義務,需被處以短扣稅款部分的一倍罰鍰,若未在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則處三倍罰鍰,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20011106 國稅局) ◎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
該局表示轄內有向姓納稅義務人,八十六年度有利息、其他所得計二、○九二、○○七元,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未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繳所得稅額二六一、八八六元,案經該局查得,除發單補徵稅款二六一、八八六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倍以下之罰鍰計二三三、七○○元。向君不服,就源自私立××幼稚園八十六年度之其他所得不服,主張因年代久遠(已四年多),實無法提供該幼稚園帳證,懇請體查經營艱難而准予減輕稅捐云云,申請復查。
查按「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為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所明定。次按「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為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所明定,再按「執行業務者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者,其執行業務所得,應依帳載核實認定。其未依規定提供調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復為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八條所明定。
查本案申請人雖主張因年代久遠(已四年多),實無法提供該幼稚園帳證,懇請體查經營艱難而准予減輕稅捐,惟依前揭法令規定,申請人自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核;本案向君其未提示者,本局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以供日後查核,並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11106 國稅局)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宜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進口,應如何開立發票。 關於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丙於交貨時所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為抬頭,而甲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如甲係以自已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者(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為,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
(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 (資料來源:20011106 稅捐處) ◎修訂營業稅申報書及兼營營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並自申報九十一年一月份營業稅時開始適用。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九十年八月六日研商「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營業稅有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本(九十)年七月九日奉 總統令公布修正刪除,並經行政院依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俟修正條文施行後,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加值稅體系營業人)進口貨物,除符合同法第九條規定者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上開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營業人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檢附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三、為因應前項營業人進口貨物課稅時點變更及營業稅報繳作業之需要,有關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應請營業人依海關核發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所載「營業稅稅基」欄之金額及「營業稅」欄之稅額,扣除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不得扣抵項目之金額及稅額後之餘額,填入該繳納證銀行收款日期所屬期(月)份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欄相關欄位;另兼營營業人進口貨物,自申報九十一年一月份之銷售額與營業稅額起,無須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進口貨物應納之營業稅額,爰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等書表格式及填寫說明。
(台財稅字第0900455592號) (資料來源:20011106 稅捐處) ◎營利事業以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或土地調整帳面價值所發生之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者,嗣後於盈餘發生年度,依規定自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之數額,准予列為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以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或土地調整帳面價值所發生之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者,嗣後於盈餘發生年度,依規定自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之數額,准予列為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台財稅字第0900454830號) (資料來源:20011106 國稅局) ◎提醒民眾注意違法吸金案,以免受騙上當 財近來財政部接獲數件涉嫌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之案例,已移請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此類案件情形大致是以國際聯誼會、互助合會或公司名義利用招募會員、會員再擴展招募數名會員方式,約定繳完會費參加為會員者可獲得數倍紅利或優惠券、贈品、定期餐會及現金抽獎等多項福利。財政部籲請民眾審慎注意,以免受騙上當。
依據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又依據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財政部籲請民眾、公司、行號、團體,切莫誤觸法令規範,如有發現前列涉嫌違法情形,請向警調單位或財政部提出檢舉。 (資料來源:20011106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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