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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89/01/06

內  容  索  引:

◎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董事、監察人之酬勞金轉增資發行新股

精  采  內  容:

◎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董事、監察人之酬勞金轉增資發行新股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乃規定以盈餘轉作資本之方式,其立法意旨,在於以應分派於「股東」之股息及紅利,如經股東會決議轉作資本,將能使公司資力更為雄厚,並樹立公司之信譽。是以依前揭說明,除該條第四項員工分紅配股規定外,紅利分派得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者,僅以應分派與股東者為限。至公司依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定就紅利另行分派與董監事之特別酬勞,應不得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否則,公司董監事除以股東之資格就股東紅利之分派得依持有股份比例分受新股外,另得基於董監事之資格就特別酬勞另取得新股,核與股數分散與股東平等原則,自不無違背。(經濟部七八、一、六商00二八0號)
(資料來源:19890106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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