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2/03/05

內  容  索  引:

◎問:法定盈餘公積累計數已逾實收資本額時,每年度獲利是否可以繼續提列?

◎問:企業承受擔保品轉售疑義

精  采  內  容:

◎問:法定盈餘公積累計數已逾實收資本額時,每年度獲利是否可以繼續提列?

答:依經濟部的解釋可以繼續提撥,參考規定如下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3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0038580號
發布日期:107年5月22日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之提列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10%為法定盈餘公積」,10%之成數係法定成數,提列比例如有逾越或不足者,於法即有未合。又本項但書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意旨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已達實收資本額時,可不再提列;如仍繼續提列,本法並無禁止規定。
二、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應符合本法及章程規定,如公司章程對於已達實收資本額時法定盈餘公積之提列有特別規定者,仍應依章程規定辦理(本部91年11月4日商字第09102247860號函參照)。
(經濟部107年5月22日經商字第10700038580號)
(資料來源:2022030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問:企業承受擔保品轉售疑義

問題背景
A 公司係一資產管理公司,其以 2,800,000 元出價購入已設定抵押擔保品之不良債權,嗣後於法院拍賣時以 3,000,000 元承受擔保品。

Q:
A公司因承受擔保品而除列相關債權時,對於債權之帳列價值與擔保品法院拍定價格間之差額是否應立即認列為清償損益?

Ans: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第 3.2.23 段(c)之規定,若移轉人依合約條款已違約,且不再有權贖回擔保品,移轉人應除列擔保品。受讓人則應將擔保品認列為資產,並按其公允價值原始衡量;若受讓人業已出售擔保品,則其返還擔保品之義務應予除列。
二、問題所述 A 公司所承受之擔保品,因債務人已違約,且 A 公司已取得擔保品之所有權,因此 A 公司應將所承受之擔保品列為資產,並按公允價值衡量。
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3 號「公允價值衡量」之規定,公允價值係指於衡量日,市場參與者間在有秩序之交易中出售某一資產所能收取或移轉某一負債所需支付之價格。法院拍賣價格 3,000,000 元係 A 公司透過法院自行買回擔保品之對價。由於該對價高於其他任何買方之出價,故該拍賣價格很有可能高於擔保品之公允價值。且 A 公司係以2,800,000 元出價購入不良債權,此一交易即隱含該不良債權(包括擔保品)之公允價值通常不應高於 2,800,000 元。故法院拍賣價格3,000,000 元未必能代表擔保品之公允價值。因此,除有明顯證據顯示承受擔保品之公允價值確實高於不良債權之帳面金額外,A 公司不應認列利益。
(資料來源:2022030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937期)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