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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處分子公司持股致喪失對子公司之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之會計處理疑義 問題背景
A 公司之子公司 B 公司持有 A 公司股票, B 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金融工具:認列與衡量」之規定將投資 A 公司之股票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A 公司將 B 公司持有 A 公司之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惟 A 公司嗣後處分 B 公司股權致對 B 公司喪失控制(但對 B 公司仍具重大影響),故 A 公司對 B 公司持有 A 公司之股票不再視為庫藏股。
Q:
A 公司喪失對 B 公司之控制時, A 公司對 B 公司所持有 A 公司股票之會計處理為何?
A :
一、 A 公司於喪失對 B 公司之控制時,對於 B 公司所持有之 A 公司股票不再視為庫藏股票處理。此時,應以喪失控制當時 A 公司股票之市價(若 A 公司股票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則以成本減除累計減損後之金額)列為「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若該金額較 A 公司庫藏股票之帳面金額低,其差額應沖抵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若該金額較 A 公司庫藏股票之帳面金額高,其差額應貸記「資本公積一庫藏股票交易」。二、由於 A 公司喪失對 B 公司之控制,故須再就該調整後之「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0 號「合併財務報表」第 25 及 B98 段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150405 會計人電子報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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