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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1點、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200653120號
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
部 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一、 配合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一○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並便利納稅義務人於每年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及統一稽徵機關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四、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
(一) 所得資料範圍:
1、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同年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含應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規定申報課稅之信託證券交易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予提供。
2、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二) 扣除額資料範圍:
1、 捐贈:監察院提供之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以網路申報該年度會計報告書所載捐贈部分資料及受贈單位提供之捐贈部分資料。
2、 保險費:保險人提供之保險費部分資料。但個人非全民健康保險費金額合計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者,以該限額提供。
3、 醫藥及生育費:醫院提供之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資料,及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私人診所之部分負擔金額及就診次數,按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蒐集該診所之掛號費單價,計算之醫藥及生育費部分資料。
4、 災害損失:稽徵機關核定之災害損失資料。
5、 購屋借款利息:金融機構提供之購屋借款利息部分資料。
6、 身心障礙:內政部提供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列報該扣除額之資料。
7、 教育學費: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之教育學費資料。
(三) 涵蓋之所得人範圍:
1、 納稅義務人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除無法併同提供或第七點限制提供外,提供其本人、配偶、未滿二十歲子女、滿二十歲(含課稅年度中年滿二十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子女,及課稅年度之前兩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 納稅義務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提供其本人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四) 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之資料無法與納稅義務人資料併同提供:
1、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查無課稅年度戶籍登記資料或與戶籍登記資料不符。
2、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經他人收養於課稅年度十二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
3、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課稅年度雖未滿二十歲惟已結婚(含課稅年度中結婚)。但其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者,不在此限。
4、 納稅義務人之滿二十歲子女於課稅年度在國內無正式學籍或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依國內大專以上院校提供教育學費資料及內政部提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資料勾稽)。但其於課稅年度中畢業者,不在此限。
5、 納稅義務人之滿二十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於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與其他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已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申請課稅年度稅額試算服務或同意課稅年度由依該要點規定之申請人申報扶養。 (資料來源:20140205 賦稅署)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24條規定,有關營利事業或個人購入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之抵押物時價認定方式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01460號
一、 營利事業或個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利事業或個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於取得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時價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營利事業或個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 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 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二、 營利事業或個人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債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規避或減少我國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資料來源:2014020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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