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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回附賣回權轉換公司債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5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147號
主旨:買回附賣回權轉換公司債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於96年7月1日發行一五年期可賣回轉換公司債,面額為$4,000,000,票面利率為2%。甲公司公司債之持有人得於債券發行日起滿六個月後至到期日前10日止,隨時請求依當時之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為甲公司普通股。發行日之轉換價格訂為每股$40。另公司債之持有人有權於100年6月30日要求甲公司按債券面額之116%贖回公司債。
二、甲公司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將所發行之公司債認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應付公司債及相關折溢價」及「資本公積—認股權」三個部分。
會計問題
甲公司所發行附賣回權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若於100年6月30日將公司債賣回,則甲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解釋函內容
一、發行公司買回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之情況可能有二:(1)發行公司主動自公開市場買回,公開市場決定之價格係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之公平價值,該價值除反映純公司債及賣回權之價值外,尚反映轉換權之價值;及(2)持有人執行賣回權,其賣回價格並未反映持有人轉換時所能獲得之價值。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規定,發行公司於公開市場主動買回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時,應將買回價格分攤予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其分攤方式係以複合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減除單獨衡量負債組成要素金額後之餘額分攤予權益組成要素。分攤至負債組成要素之金額與其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分攤至權益組成要素之金額與其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為「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若變為借餘,則應沖減保留盈餘。
三、持有人執行賣回權時,公司債發行公司應將所支付之現金視為全數用以清償負債組成要素,而將相關轉換權視為被放棄而失效。賣回價格與負債組成要素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原認列之「資本公積—認股權」則應轉列為其他適當之資本公積項目。 (資料來源:2007060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銷貨及存貨之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5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148號
主旨:銷貨及存貨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及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為因應出清庫存或促銷商品而調降特定商品市場售價時,對於經銷商尚未出售之前述特定商品存貨,經計算經銷商原始購入成本價格與降價後市場價格間之差額,由甲公司於經銷商日後再次訂購商品的貨款中分次折讓補貼。
二、消費性電子產品之市場價格隨著時間逐漸下跌係為常態,甲公司進行期末存貨評價時一向採會計期間結束日之市場價格作為存貨評價之市價,今為更加保守穩健起見,欲依會計期間結束日次一季季底之價格作為存貨評價之市價。
會計問題
一、甲公司對於經銷商之折讓補貼之會計處理方式及認列時點為何?
二、甲公司對於期末存貨之評價是否得改依會計期間結束日次一季季底之價格作為存貨評價之市價?
解釋函內容
一、來函所述甲公司為出清庫存而對經銷商尚未出售之特定商品存貨提供折讓補貼,如甲公司於原始銷售該等特定商品時,尚未向經銷商提出可給予折讓補貼之條件,而係於銷貨交易完成後因降價促銷庫存商品,方提供折讓予經銷商,並於經銷商日後再次進貨之貨款中扣除,即使經銷商未再度進貨,甲公司仍須提供等值之免費商品作為折讓,故甲公司應於提出折讓補貼方案時,估計可能發生之銷貨折讓並作為銷貨收入之減項。惟若甲公司提供經銷商折讓補貼已成慣例,則應於原始銷售該等特定產品時估列可能發生之銷貨折讓並作為銷貨收入之減項。銷貨折讓金額無法合理估計時,應以可能潛在最大金額估列。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評價與表達」第20段規定,市價之決定應以會計期間結束日為準。來函所述之存貨應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市價為評估成本與市價孰低之依據。淨變現價值之估計係以估計時最可靠之證據為基礎,若與價格、成本有關的期後事件係明確佐證存在於會計期間結束日之狀況,則在估計淨變現價值時必須考慮與期後事件相關的價格與成本的波動。此外,因存貨之特性可能造成資產負債表日與財務報表提出日間之市價產生重大變化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20段之規定於財務報表中揭露。 (資料來源:2007060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買回附賣回權轉換公司債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6月5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147號
主旨:買回附賣回權轉換公司債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於96年7月1日發行一五年期可賣回轉換公司債,面額為$4,000,000,票面利率為2%。甲公司公司債之持有人得於債券發行日起滿六個月後至到期日前10日止,隨時請求依當時之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為甲公司普通股。發行日之轉換價格訂為每股$40。另公司債之持有人有權於100年6月30日要求甲公司按債券面額之116%贖回公司債。
二、甲公司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將所發行之公司債認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負債—賣回權」、「應付公司債及相關折溢價」及「資本公積—認股權」三個部分。
會計問題
甲公司所發行附賣回權轉換公司債之持有人若於100年6月30日將公司債賣回,則甲公司之會計處理為何?
解釋函內容
一、發行公司買回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之情況可能有二:(1)發行公司主動自公開市場買回,公開市場決定之價格係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之公平價值,該價值除反映純公司債及賣回權之價值外,尚反映轉換權之價值;及(2)持有人執行賣回權,其賣回價格並未反映持有人轉換時所能獲得之價值。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規定,發行公司於公開市場主動買回附賣回權可轉換公司債時,應將買回價格分攤予負債組成要素及權益組成要素,其分攤方式係以複合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減除單獨衡量負債組成要素金額後之餘額分攤予權益組成要素。分攤至負債組成要素之金額與其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分攤至權益組成要素之金額與其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為「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若變為借餘,則應沖減保留盈餘。
三、持有人執行賣回權時,公司債發行公司應將所支付之現金視為全數用以清償負債組成要素,而將相關轉換權視為被放棄而失效。賣回價格與負債組成要素帳面價值間之差額應認列為當期損益,原認列之「資本公積—認股權」則應轉列為其他適當之資本公積項目。 (資料來源:2007060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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