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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7/05

內  容  索  引:

◎不動產作價投資之會計處理疑義。

◎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投資公司累積換算調整數之會計處理。

◎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

◎信用卡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不動產作價投資之會計處理疑義。

Q:A公司係以出租及出售不動產為業,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B公司,是否得依其不動產之公平價值認列處分不動產損益,並相對列記長期投資?

A:

一、A公司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B公司,其投資之取得成本應以該項股權之公平價值, 或所提供勞務或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成交價格,惟何者較為客觀明確係屬實質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二、若A公司對B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A公司與B公司間不動產作價投資所產生之損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4段之規定處理。

三、惟前述不動產作價投資涉及不當安排時,則不應認列處分利益。
(資料來源:20060705 會計人電子報)

◎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投資公司累積換算調整數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依權益法評價對乙公司之長期投資。於乙公司辦理減資時,甲公司依乙公司減資後之外幣財務報表計算應有之換算調整數,前述換算調整數與減資前甲公司原帳列換算調整數之差額應如何處理?



A:甲公司依乙公司減資後之外幣財務報表計算所得之換算調整數,與減資前換算調整數之差額,應列為當期兌換損益。但若該換算調整數大於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其超過部分應維持「累積換算調整數」,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並調整「資本公積-長期投資」。該「資本公積-長期投資」應俟處分對乙公司之投資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60705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

Q:

一、A公司(被分割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之規定,將原內、外銷部門之營業採股東權益型態分割給B、C二家公司,即A公司將其內銷及海外轉投資事業讓與B公司(新設及受讓公司),另將其外銷事業讓與C公司(新設及受讓公司),A公司同時辦理減資,並由原A公司股東百分之百取得B公司及C公司之股權。其中B公司取得A公司分割前36.05%之淨值,C公司取得A公司分割前35.99%之淨值。未來一年B、C公司之營業收入預期分別達讓與公司(A)之54%及46%。

二、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之說明二、「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係屬聯屬公司(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因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受讓公司亦以讓與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為基礎,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之規定。試問上述之A、B、C公司是否亦屬聯屬公司型態,而B、C公司是否適用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以原A公司之帳列資產(減除減損損失後之淨額)及負債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

A:

一、A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規定,將原內外銷部門之營業採股東權益型態分割給B、C二家公司,若A公司股東就所取得之受讓公司股權而言,其相對持股比例並未改變,則得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處理。

二、前述分割若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處理,由於分割公司經濟實質上係延續被分割公司,故A公司股東權益除與分割營業相關之科目(如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及累積換算調整數),應配合讓與營業之資產分割與B及C公司外,其餘股東權益項目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惟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60705 會計人電子報)

◎信用卡會計處理疑義。

Q:因信用卡廣告或因推廣信用卡而發生之支出,如電視廣告、委託行銷公司招攬客戶之佣金等,是否於支付時一次以費用處理或可以遞延方式處理?因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而發生之獎金,是否以「薪資」或「推廣費用」列帳處理?另,於廣告載明在一定期間內免利息之金融商品,依核准額度洽收一定比率之手續費,且撥予客戶之核准額度將直接扣除該手續費金額,則此收入應列為「手續費收入」或「利息收入」?此外,信用卡因消費產生之紅利積點,是否須認列負債?入帳方式為何?

A: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段規定,資產應於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故有關信用卡廣告費及推銷費用之支出,因其未來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應於交易發生時一次認列為費用,不得予以遞延。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獎金,係屬推銷費用性質,得以薪資、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一定期間內免息之金融商品所收取之手續費應依實質判斷予以區分為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利息收入應依類似種類及風險商品之利率設算,剩餘部分則屬手續費收入,其相關收入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57段規定,當企業為清償其現有義務致使具經濟效益之資源很有可能流出,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負債,故有關信用卡紅利積點所產生之負債,應於點數發生時估列,提存之比例可依過去經驗合理估計,並以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資料來源:20060705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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