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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0/05

內  容  索  引:

◎公開發行公司自願公開合併財務預測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核釋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成本費用計算規定

◎長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轉換,因轉換時市價低於成本,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認列之跌價損失,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受罰

◎公司以餘存貨物抵債或分配股東,均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醫療院所心存僥倖嗎? 快檢視非健保收入有無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如何申報所得稅?

◎分設不同縣市之總分支機構扣報繳之規定

精  采  內  容:

◎公開發行公司自願公開合併財務預測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351號

為提昇資訊透明度,公開發行公司自願公開合併財務預測者,編製內容及公告申報程序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1005 證期局)

◎核釋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收入成本費用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規定公布施行後,個人以其所有之專利權授權公司使用,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符合該條規定條件者,於計算權利金所得時,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其成本費用按作價抵繳認股股款金額的30%計算,惟不符合上開第19條之2規定條件者,依現行規定,僅得依20%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因二者減除標準不同,基於處理一致,該部特別發布解釋令,俾作為徵納雙方遵循依據。
  財政部指出,個人以專利權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收入,因未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2及第19條之3規定,亦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時,可依收入的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20051005 賦稅署)

◎長短期投資有價證券轉換,因轉換時市價低於成本,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認列之跌價損失,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於查核某營利事業9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將長期投資轉為短期投資而發生之巨額跌價損失,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予以剔除補稅處罰。
該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對營利事業之損益認列,係以實現為原則,若准許若干時間性差異項目列為未分配盈餘之調整項目,將增加稅捐核課及帳務處理之複雜性,故營利事業不論將長期投資轉為短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轉列為長期投資,於轉換當時,市價低於成本,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雖帳上可立即認列為已實現跌價損失,該有價證券尚未出售,在稅務處理上其損失尚未實現,須俟出售時始得認列損益,此差異屬時間性差異,和短期投資依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所認列跌價損失之性質有別,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當年度帳上因長短期投資轉換而認列之跌價損失,於辦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不得予以減除,以免觸法而遭補稅送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51005 賦稅署)

◎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本局經常發現營利事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自行互換或借用統一發票情事,而被處新臺幣3千元或6千元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有對外營業行為,均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憑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購票證持憑購買統一發票使用及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總分支機構間或同一負責人同時經營兩家以上營利事業,各自購買之統一發票也不得互換或借用。

該局同時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在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可減輕罰鍰處新臺幣3千元,其餘情形則處新臺幣6千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切勿圖一時方便,互換或借用統一發票,且為維護自身的權益,收到新購買發票時,要仔細核對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再使用,以免誤用他人統一發票,受到處罰。
(資料來源:20051005 賦稅署)

◎公司以餘存貨物抵債或分配股東,均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近日接獲新竹陳小姐來電詢問,近年來經濟不景氣打算將公司解散,剩餘貨物,想用來抵欠債務及分配給股東,要不要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都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因此以貨物抵債及分配股東的公司仍須申報並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查詢。
(資料來源:20051005 賦稅署)

◎醫療院所心存僥倖嗎? 快檢視非健保收入有無漏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某眼科醫師在診所內附設雷射開刀醫療中心,從事雷射近視矯正手術,其取自病患自費之收入皆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涉及漏稅違章部分業經補稅並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應併計執行業務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核課綜合所得稅,次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本件經調查機關搜索查扣該眼科醫生要求病患簽署手術同意書等文件,由該等文件上所記載之名冊及案關資料核有巨額非健保給付收入,該醫師皆未併計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漏報綜合所得稅部分,國稅局業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對於屬非健保給付收入而未合併申報繳稅之醫師,在國稅局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得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20051005 賦稅署)

◎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方能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對政府之捐贈可全數扣除,不受金額限制。是以,如捐贈實物者,其扣除額度應等同該捐贈物之現金價值,使實物捐贈與現金捐贈之扣除額度沒有差別租稅待遇。為客觀認定贈與人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價值,應俟受贈單位將股票出售取得現金時,亦即公平市價出現時,視同贈與人以等額現金捐贈。故受贈單位於接受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當時之相關文書上,免填載股票價值,並應提醒捐贈人注意,需俟受贈單位出售股票取得現金後,始得憑受贈單位出具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法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額。而受贈單位於股票出售後,需將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函送捐贈人,以利捐贈人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作業。
(資料來源:20051005 賦稅署)

◎分設不同縣市之總分支機構扣報繳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工廠、營業處(所)、服務站(處))分設不同縣市之營利事業,分支機構之扣繳稅款,可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印製之繳款書,填寫分支機構之名稱、扣繳統一編號、地址,向總公司所在地之代理公庫繳納,年度終了時,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彙辦扣免繳資料,依各分支機構別填具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05100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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